發起人 版主
2011-08-17 19:52:59 IP:111.250.103.***
一生一屋優惠條件參照
一生一屋的優惠條件
依據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即所謂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不受一次之限制,只需符合: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約四十五• 四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約一○五• 九坪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僅限持有一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達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並配合辦理。
奢侈稅條文參照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