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美樂地] 社區@智邦生活館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zh-TW Sat, 20 Apr 2024 01:36:48 CST Sat, 20 Apr 2024 01:36:48 CST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images/top_logo.gif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社區@智邦生活館 137 35 社區討論版: 夫妻回贈房產再售 可避奢侈稅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8夫妻回贈房產再售 可避奢侈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夫妻贈與不動產再出售,奢侈稅爭議有解!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贈與配偶前持有的期間計入,如此一來,夫妻互贈不動產,只要在出售前先回贈,就可避開奢侈稅。 舉例而言,王姓夫妻名下有二戶房屋,最近考慮出售一戶已購入十年的房屋,並於出售前先將房屋贈與王太太,但考量奢侈稅問題,王太太再將房屋回贈,由王先生出售,持有期間仍算十年以上,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先前來不及回贈就出售的不動產,還是要課徵奢侈稅;且配偶回贈不動產後,就不能適用十%土增稅,改按二十%、三十%及四十%累進課稅。 Wed, 17 Aug 2011 19:53:43 +0800 社區討論版: 奓侈稅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7一生一屋優惠條件參照 一生一屋的優惠條件 依據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即所謂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不受一次之限制,只需符合: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約四十五• 四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約一○五• 九坪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僅限持有一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達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並配合辦理。 奢侈稅條文參照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Wed, 17 Aug 2011 19:52:59 +0800 社區討論版: 個人 勞保薪資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6 如何查詢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除屆齡退休被保險人外,投保單位僅得查詢被保險人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個人查詢投保資料之方法: 一、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被保險人可攜帶身分證及其他可辨識身分的證件正本(如駕照或IC健保卡),向本局合作之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自95年7月1日起,即可透過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查詢、列印按異動日期先後順序的最近6筆勞保異動資料(含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另自99年3月1日起還可以查詢勞保總年資。(已申辦勞動保障卡者,必須與原發卡銀行簽署書面同意或透過原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約定事項選項,完成換約手續,同意本局提供勞保資料給銀行,始可透過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二、網路查詢: 1. 自然人憑證查詢: 被保險人如擁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http://moica.nat.gov.tw)核發之IC卡式自然人憑證,並備妥讀卡機後,即可由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之「便民服務/網路申辦暨資料查詢」專區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之勞保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2. 勞動保障卡查詢: 被保險人如擁有與本局合作之金融機構核發之勞動保障卡,可先上各發卡銀行的網路ATM網頁,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本局網頁,選擇查詢個人之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三、臨櫃查詢: 1. 被保險人親自查詢: 攜帶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IC卡)正本至本局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勞保投保資料(包含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及至查詢日止總計勞保投保年資)。 2. 委託他人查詢: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四、電話查詢: 1. 語音查詢付費電話(412-1111轉123#,或412-6666轉123# ;另行動電話及外島地區請撥02-412-1111轉123#或02-412-6666轉123#): 在「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服務項目中: (1)選擇1「查詢被保險人最近一筆異動資料」,輸入身分證號碼,即可查詢目前是否加保中,如再輸入服務單位保險證號,尚可提供在該單位之最近一筆異動(加保、退保或薪調)日期。 (2)選擇2「查詢被保險人勞保投保年資」,輸入身分證號碼及曾服務單位之保險證號,即可查詢勞保總計投保年資。 2. 本局電話服務中心(02-23961266轉分機3111): 被保險人來電敘明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及最近各服務單位名稱,即可提供查詢勞保投保總年資。 五、書面來函查詢: 被保險人來函索取投保資料,請敘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本局查明後即列印勞保投保資料(包含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及總計勞保投保年資),按身分證所載戶籍地址寄送。 Mon, 23 May 2011 11:07:25 +0800 社區討論版: 親寫遺屬 無需公証效力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5法律信箱/親寫遺囑 無須公證即有效力 吳姓讀者: 我想預先分配身後的財產,親筆書寫遺囑:「本人所有之土地2筆,若本人不幸逝世,該土地所有權應平均分配予太太、長女、次女;隨後太太如亦不幸過世,則由長女及次女平均分配。」並向法院辦理公證,請問遺囑有效力嗎? 律師吳文君答: 此遺囑若為吳某親筆書寫,無須經公證即有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效力。 若該2筆土地是吳某婚後取得,吳某的太太可以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該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可分配取得2分之1,其餘的2分之1則屬於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全體子女)平均繼承,吳某的太太、長女、次女平均分配取得遺產的6分之1。 因此,吳某的配偶合計取得3分之2,2名女兒則各繼承取得6分之1。 若該2筆土地產權並非吳某婚後取得的財產,2筆土地均為吳某的遺產;依民法規定,由吳某的太太、長女、次女平均繼承,因此,各繼承取得3分之1。 吳某的太太死亡時,應由太太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吳某不能事先以立遺囑方式指定太太將來遺產的繼承方法,此部分遺囑應屬無效。 (吳文君律師事務所吳文君律師回答/記者林嘉東整理) Mon, 23 May 2011 11:03:43 +0800 社區討論版: 假扣押 防債務人脫產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4假扣押 防債務人脫產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假處分或假扣押為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通常是債主為避免權務人脫產,導致日後求償無門,於提出訴訟或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先將債務人的財產「凍住」,債務人被凍住的財產或物品,其實仍可繼續持有使用,但不可以轉移所有權或出借、出租。 假扣押與假處分即俗稱的「查封」行為之一,但與法院在判決確定後,查封債務人財產拍賣的強制執行不同,所以稱之為「假」。 債權人(債主)在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必須繳交擔保金,通常為標的物價值的三分之一,日後若發現是濫行聲請,導致被假扣押財產者權利受損,被害人即可訴請從擔保金中提撥賠償。 Fri, 08 Apr 2011 09:46:31 +0800 社區討論版: 稅額通知應送達全體共有人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3稅額通知應送達全體共有人 現行法規規定,稽徵稅捐發出的各種文書,只要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就及於全體,但此規定在九十八年被司法院釋字的六六三號解釋為違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因此修正,未來「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但稅捐機關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公同共有人」。 財委會昨通過「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三十五條、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意旨;修正後的內容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記者邱燕玲) Fri, 08 Apr 2011 09:44:18 +0800 社區討論版: 毒房客落跑 可提遷讓房屋訴訟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1讀者陳小姐問: 我有一間房屋出租,租約到期後找不到房客,經多方打聽,原來房客因吸毒被通緝而落跑,我要怎麼做才能要回房屋?可不可直接開門進入房屋,並將房客的物品移走?究竟如何做才合法? 律師謝岳龍答: 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出租人即房東在租賃契約屆滿後,如果不願意再將房屋出租予房客時,可發存證信函,通知房客租約已到期,依法應返還租賃物,房客即須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假使房客不依租賃契約返還房屋,房東可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回房屋。 又房客因吸毒遭通緝,可能房屋內藏有違禁品,房東為保護自身權益,可請求警察、里長會同進入查看,如果有違禁物,警察機關可依法查扣,至於其他物品,警察、房東無權加以移除,假使屋內物品不多,房東可暫時加以打包保管,但是,最好全程錄影、並有證人在場,避免日後房客主張所有物品遭竊吃上官司。 由於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須繳納按房屋交易價格計算的裁判費,該費用價額不低,房東收到的租金,扣除該裁判費,獲得的利益不是很多,這時建議房東出租房屋時,最好能在租約內約定「如果承租人不繳房租,或不願返還房屋時,願逕受強制執行」,並將租賃契約拿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這樣房東可直接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省掉訴訟的麻煩。 (謝岳龍律師事務所回覆,記者何瑞玲整理) Wed, 17 Nov 2010 09:29:08 +0800 社區討論版: 頂樓漏水修繕 全體住戶分攤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79新總幹事已請人幫忙處理**待天氣放晴優先處理貴府漏水*請您稍待*謝謝 Mon, 08 Nov 2010 09:47:53 +0800 社區討論版: 浴室抽菸問題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14請各住戶發揮公德心, 不然家裡都是煙味. Thanks for your cooperation Thu, 28 Oct 2010 13:44:27 +0800 社區討論版: 重製他人網路照片 刑期3年以下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26&fno=280讀者來信問: 為了增加收入,我在課餘時間從事網路拍賣,因拍照技術不佳,拍攝的商品照不太好看,之前看到其他賣家的商品照,除拍攝技術好,又聘請模特兒代言,讓商品形象加分不少,若拿過來借用,有什麼法律責任? 黃建霖律師答: 網路上其他賣家的商品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之「攝影著作」,一經拍攝者拍攝,該張照片就享有攝影著作權。 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製其他網路賣家商品照片,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著作權人對未經其同意而使用攝影著作之人,依同法第84條第1項及第88條規定,可請求侵害攝影著作之人,將其侵害排除並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為重要的人格法益,如果使用含有模特兒的其他賣家商品照,會構成侵害該名模特兒肖像權,肖像權人除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要求侵害者將照片下架外;也可對侵害肖像權之人,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情節重大,亦可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未經同意使用網路上其他賣家聘請模特兒所拍攝的商品照,除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亦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為避免觸法,或可參考他人拍攝構想,自行拍攝。 Mon, 25 Oct 2010 10:13:54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