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版主
2011-05-23 11:03:43 IP:118.168.101.***
法律信箱/親寫遺囑 無須公證即有效力
吳姓讀者:
我想預先分配身後的財產,親筆書寫遺囑:「本人所有之土地2筆,若本人不幸逝世,該土地所有權應平均分配予太太、長女、次女;隨後太太如亦不幸過世,則由長女及次女平均分配。」並向法院辦理公證,請問遺囑有效力嗎?
律師吳文君答:
此遺囑若為吳某親筆書寫,無須經公證即有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效力。
若該2筆土地是吳某婚後取得,吳某的太太可以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該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可分配取得2分之1,其餘的2分之1則屬於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全體子女)平均繼承,吳某的太太、長女、次女平均分配取得遺產的6分之1。
因此,吳某的配偶合計取得3分之2,2名女兒則各繼承取得6分之1。
若該2筆土地產權並非吳某婚後取得的財產,2筆土地均為吳某的遺產;依民法規定,由吳某的太太、長女、次女平均繼承,因此,各繼承取得3分之1。
吳某的太太死亡時,應由太太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吳某不能事先以立遺囑方式指定太太將來遺產的繼承方法,此部分遺囑應屬無效。
(吳文君律師事務所吳文君律師回答/記者林嘉東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