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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09:44:18 IP:118.168.100.***
稅額通知應送達全體共有人
現行法規規定,稽徵稅捐發出的各種文書,只要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就及於全體,但此規定在九十八年被司法院釋字的六六三號解釋為違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因此修正,未來「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但稅捐機關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公同共有人」。
財委會昨通過「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三十五條、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意旨;修正後的內容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記者邱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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