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阿鴻
2009-09-07 09:47:54 IP:163.20.174.***
請問現在物業有在看B1機踏車停放情形嗎?
一個車位停一輛機車加腳踏車就算了~(當初開會時有通過嗎?)
停兩輛機車的一堆~
甚至還利用不是車位的空間放了三台腳踏車(還上鎖)
請問你們這些把守規矩或是多租機車位的當白痴嗎!!!
一段時間不提越做越誇張~
不按規定來大家走瞧 |
回應者:lion
2009-09-16 20:18:04 IP:220.132.73.***
[機車格] 屬於社區 [共用部分] ? 還是屬於 [約定專用]
我認為大家提出的許多構想都很有創意, 但是都忽略一個前提問題沒有處理….,前提沒有處理, 後續都無法進行……
就是 [機車位] 的那一個格子的 [持份]到底屬於誰是屬於每位區分權人? 還是屬於社區的共用部分
舉例來說: 像所有權狀上記載的 [汽車的固定格位] 是屬於區分權人已經買下 [持份] , 只是無法分割成一單獨的所有權來登記或轉讓…., 而必須透過 [約定專用] 的方式將社區的共用部分之持份比例把它 [具體化], 區隔出特定的格子來停汽車 , 那個 [汽車格之所有權狀上的分數之持份比例] 是每個住戶自己買下來的, 屬於 [約定專用], 管委會只能管理共用部分….., 如果隨意塗銷住戶的 [汽車格] , 反而是侵犯住戶約定專用部分的權利……..那到底 [機車格子每位區分權人有無持份]?
[如果沒有機車格子的約定專用] 的話……, 那 [全部所有的機車格子的管理] 可由[ 管委會 ]全權統一規劃即可…….., [如果每位區分權人有機車格子的約定專用], 那管委會就不能隨意塗銷分權人的機車格……., 塗銷反而侵犯區分權人的所有權之持份的約定專用使用權………這項前提大家應該先給個確定答案才行……….
不曉得大家看法如何呢?
|
回應者:cs
2009-09-16 13:05:38 IP:163.29.35.***
回覆 阿鴻 於 2009-09-11 09:08:20 的發文內容: 想到一個點子~
乾脆把全部車格塗掉~
改成停車區塊的概念~
要停的就依車種付款~
不停就不用付~(如機車80腳踏車40or其他)
反正依現在車格大小都可停兩台機車或三台腳踏車了~
改以區塊概念~
相信能停的車數一定會是現在的2-3倍~
不過將來車多時
可能得像現在路邊停車一樣~擠擠擠
細節再討論~
如要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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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發給停車證或掛牌(識別用)
大家討論看看吧~
| 我覺得這亦是一個可行的方案
阿鴻兄 的這個建議很好
也是一個可以解決目前問題的方案
可以討論研究看看∼
|
回應者:lion
2009-09-11 19:42:38 IP:220.132.73.***
回覆 阿鴻 於 2009-09-11 09:08:20 的發文內容: 想到一個點子~
乾脆把全部車格塗掉~
改成停車區塊的概念~
要停的就依車種付款~
不停就不用付~(如機車80腳踏車40or其他)
反正依現在車格大小都可停兩台機車或三台腳踏車了~
改以區塊概念~
相信能停的車數一定會是現在的2-3倍~
不過將來車多時
可能得像現在路邊停車一樣~擠擠擠
細節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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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討論看看吧~
| 很有創意!
但我想先請教各位, 也討論看看:……
記得 [所有權狀] 上 [汽車格子] 是每戶都自己 [有土地持分] 叫做 [約定專用],所以管委會每月收300元清潔費, 如果車主自己不使用, 出租給別人, 每月約可收2500元租金 (要替使用人付300元清潔費給管委會)……
那 [機車格] 的土地到底每戶 [有無持分] , 每戶 [有持分]的話, 固定每月管委會一格子可收100元清潔費, 不停機車的話, 仍要繳100, 出租的話, 一般都是也向使用人收租金100元, 收的租金等於付出的清潔費, 所以打平….
---------------------------------------
如果 [沒有機車格的土地持分] ! 那就都是 [共用部分], 管委會可全權統一規劃…..照目前機車格不重新畫之前….., 有要停機車自行車的才來向管委會登記, 可把機車跟自行車 [分區規劃] : A [機車區] 有停機車的1車停1個位子, 2車停2位, 1機車80元吧, 2機就160元…….0機車0元….. B[自行車區] 1格子可停2大自行車, 或者約3至4小自行車, 收費就大自30元, 小自15元….(以上皆參考價).
看 [機車數] 及 [自行車數] 成長情形如何?......以後如果超出目前所有機車格負荷, 就把格子畫小一點, 格子數數目就增加了, 可停機車及自行車就增加了….
-------------------------------------
如果 [機車位] 是 [約定專用] 的話, 比較麻煩!
那應該先通過區分權大會修改規約…..將 [機車格的約定專用部分重新約定為約定共用, 統一承租給管委會] , 而且每戶可先向管委會收一筆租金 (算是100元吧), 然後和上述方案一樣……. [….要停機車自行車的向管委會登記, 機車跟自行車 [分區規劃] , A[機車區] 1車停1個位子, 2車停2位, 1機車80元, 2機就160元…….0機車0元….. B[自行車區] 1格子可停2大自行車, 或者約3至4小自行車, 收費大自30元, 小自15元……],.看管委會的收支能否划算
……如果機車及自行車數增加 重新畫格子畫小之後, 管委會付給每戶的租金總數固定, 但收的清潔費總收入就增加了…….
天馬行空啦! 討論討論, 腦力激盪, 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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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ion
2009-09-11 18:12:55 IP:220.132.73.***
回覆 阿鴻 於 2009-09-11 13:58:57 的發文內容: 那有誰可以告訴我現在怎麼處理那些不準規矩的人~
有台黃色摩托車一直會停在柱子旁的空地~
誰的阿?
這樣停會讓我多租車位租的很不干心阿~
| 按照目前的規約, [一機車格只能停一機車機車] & [ 格子外不能停放機車]…….
所以, [一個位置停兩輛機車 ,只繳一輛的錢....] 或 [停在機車格外未劃格子地方] 之個案,… [法律面]已經沒有爭議, 剩下的是[執行面] 要加強.....
看能否[ 拍照存證, 將每個月的一般費率收據開給他繳, 還是依照臨時停車的費率收錢, 每次停就每次拍, 每天停就每天拍….拍照作為到時要求償停車費的證據.....], 雖不能將他鎖車 (鎖車容易再引發後續是否妨害機車車主自由的後續爭議), 但一定要收錢…
畢竟, 雖然他沒有主動租車位, 但實際上他是多停一輛機車, 既然已經停了車, 就是承租車位的契約已經成立也生效了....., 繳錢是應該的, 不繳的話, 依法律程序進行吧! 到時依照民法 [侵權行為] 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一樣繳錢, 還要上法院, 真累!
在目前的制度下, 沒有修改新的機車自行車辦法…..或重新劃定機車格的整套規劃之前…., 仍是要保障守法的人, 維護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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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鴻
2009-09-11 13:58:57 IP:163.20.174.***
那有誰可以告訴我現在怎麼處理那些不準規矩的人~
有台黃色摩托車一直會停在柱子旁的空地~
誰的阿?
這樣停會讓我多租車位租的很不干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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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麵糊
2009-09-11 10:10:40 IP:59.120.145.***
回覆 阿鴻 於 2009-09-11 09:08:20 的發文內容: 想到一個點子~
乾脆把全部車格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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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依現在車格大小都可停兩台機車或三台腳踏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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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能停的車數一定會是現在的2-3倍~
不過將來車多時
可能得像現在路邊停車一樣~擠擠擠
細節再討論~
如要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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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討論看看吧~
| 這樣可能會更亂喔~~~停車亂~~使用數量亂~~搶位子亂~~移車子亂~~收費亂~~登記亂~~使用權亂~~別打我~~我不是來亂的~~我是對少數不自愛的住戶沒信心~~那些人會做壞榜樣會帶頭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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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鴻
2009-09-11 09:08:20 IP:163.20.174.***
想到一個點子~
乾脆把全部車格塗掉~
改成停車區塊的概念~
要停的就依車種付款~
不停就不用付~(如機車80腳踏車40or其他)
反正依現在車格大小都可停兩台機車或三台腳踏車了~
改以區塊概念~
相信能停的車數一定會是現在的2-3倍~
不過將來車多時
可能得像現在路邊停車一樣~擠擠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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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鴻
2009-09-10 16:00:33 IP:163.20.174.***
一機車位停2台是...常識!!!
我還真是孤陋寡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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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鴻
2009-09-10 15:58:05 IP:163.20.174.***
對對對~
先解決停在格外的車吧~
有大量停車需求的~
趕快去租連號的車位~
這樣一來可以停的車子應該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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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ion
2009-09-10 15:57:47 IP:220.132.73.***
以項目來分 1亂擺設鞋櫃… 2亂堆放雜物… 3汽車位停車…. 4機車位停車… 5自行車位停車…., 可以分門別類, 都應該各有法律依據….規約依據….及管理規則依據….
前面1, 2, 3 三項的法律面及執行面, 目前 [法律面] 沒有爭議,不容易被扭曲顛倒 , [ 非專用部分之共用部分.., 各個私人就是不能在非專用部分隨意設置鞋櫃或雜物…..], 有幾個個案, 不論是一個個案….或數個個案…..都是個別的個案….., 應該分別處理 [執行面] 問題
[3汽車位] 是 [約定專用部分] , 規約約定只能放置汽車不得做其他用途….. 依買賣契約及通常觀念也是只能放 [一部汽車]……, 原則上 [4機車] 和 [3汽車] 也是一樣…., 是 [約定專用] , 只能放機車而且只能放一部……, 不同的是目前規約規定 [每二年重新抽籤輪換位置] 這是目前狀況
値得討論的是…., 因應現在面臨的 [5自行車位實際需求] , 有必要先以最小變動原則, 先以 相類似的同類之[機車格所在的B1] 通盤規劃適當的管理辦法……, 因應長期下來會繼續成長的住戶人數….., 伴隨的機車數目成長問題, 也有必要討論…, 及一體規劃機車位及自行車停車辦法……
[5自行車停車], 因為建商當初就沒有劃出自行車格…,社區規約也沒有自行車的約定…., 管理規則也沒有制定出來…., 所以自行車問題是社區的 [通案] , 不是個案, 是 [通案] 的話, 應該以 [修改規約或制定管理規則] 之方法來統一解決…., 後續才有 [執行面] 的明確的法規依據可資執行…., 目前雖有 [數個個案] 停在格子外, 或停在自己的機車格…., 嚴格說都是違反規約, 但是建議 [執行面] 只以 [排除有障礙通道] 的為主即可…, 就先以社區 [習慣] 的方式和平存在 (民法第1條 [民事, 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 依法理.])
其實看了正反兩方的意見, 大家的大方向都是一致的…., 都希望社區好! [.....能有位置停…...收費合理公平…...通道不受阻不互相干擾…...整整齊齊…..]等, 有不同的是在一些細節思考方向角度不同, 憑良心講, 在網路上討論也不必急在一時, 要論辯出個定案, 在還沒有經管委會正式修改管理規則之前, 平時就應該多聽各方意見…., 在未來有新修正的可能…..
就好像 [人是會長大的], 小時候穿的衣服, 縱使再怎麼喜歡怎麼珍貴…., 身體長大了還是要換合身的衣服, 鍛鍊好健康不要過重是應該的……但衣服就是衣服…., 該修改該換還是要改要換…., 有破洞該修該補的還是要修要補…., [人身] 及 [住戶] 才是主要的本體, [衣服] 及 [規約, 管理規則] 只是工具…., 應該把握住正確原則.
lion敬上
|
回應者:cs
2009-09-10 13:10:17 IP:163.29.35.***
回覆 一步蓮華 於 2009-09-10 12:37:04 的發文內容: 1.我修正一下,一台機車+一腳踏車目前是不行的 但是管委會不開勸導單停兩部機車的會開勸導單請住戶暫時停一台機車,將另一部機車移走 感恩
2.感謝CS兄 我想這也不是我能決定一機車位停二部機車,在我的觀點是反對這樣,因為住戶的素質很難掌控,如果開放下去改天要改回來才是困難點,而不是做不做的問題,當你已經習慣了要在改回來反彈的力道才是頭痛,所以才寧願陷再嚴格一點不要到時候做了住戶抱怨了,要改回來了結果沒辦法,反而招預更大阻力
3.我還是要強調建言要回歸基本面,好的建言一定採納,但有難度的也不是社區網這幾位說了算,我也是表達我的看法,CS兄你來管委會就知道了,下屆出來吧,也剩8個多月而已,或許人的見解不同,不在位置上很難去看到那個點,要去評估後果,利弊得失,每個人都出來才知道原來當初的想法跟現實上要碰到的很大的差距,社區就如同一個小社會形形色色的人非常多,管理的鬆有人罵,管理的嚴有人有意見,但我會把大家的意見提管委會去做討論我這就不再說了 | 其實如果照外面規定(社會共識,外面市區道路-政府機關規矩)
臺北市(縣),或是其他21個縣市
一個機車格停幾輛機車都沒有關係的(一般最多也是兩輛),只要不超出格線範圍
我們社區,每位住戶繳100元,'約定專用部分'的機車格位也夠大
用外面規矩,用常識想也可以停兩輛機車
沒必要多做出,違反外面常識、習慣跟規定的事情
這是不是你說的:
站在管理委員會(眾人)的角度去看事情,還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想問題,
可想而知
至於按照目前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通過的規定
一台機車+一腳踏車 跟 兩台機車 是一樣的
要不要開勸導單,要不要管制
我想規定是一樣的
就像我不會說你,是因為家裡有一台機車 跟一台腳踏車
就用'自己的角度'去想事情,
去訂「非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規定 的管制方式」一樣
我是幫你解決問題
這也沒什麼開放太鬆太嚴的問題
重點還是在於違規佔用公眾區域,超出格位範圍
(就像前superdj238tw兄,拍的三台腳踏車還上鎖一樣)
嚴格管制 不停放在自己編號格子內 的才是
|
回應者:一步蓮華
2009-09-10 12:37:04 IP:220.133.51.***
回覆 cs 於 2009-09-10 11:28:58 的發文內容: --
1.目前 機車+一腳踏車沒有問題,兩腳踏車也沒有問題..
--
另外建議,
依上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
機車+一腳踏車是也不行的
建議上述文字修正一下
B1停車的問題 沒那麼難解決
重點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要製造更多問題
站在管理委員會的角度(也就是眾人 公眾),去討論,就是這樣
至於什麼是 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想問題
什麼是自己
我想多聽版上這麼多同仁的意見,多聽住戶的意見,多查納雅言,就會知道了
| 1.我修正一下,一台機車+一腳踏車目前是不行的 但是管委會不開勸導單停兩部機車的會開勸導單請住戶暫時停一台機車,將另一部機車移走 感恩
2.感謝CS兄 我想這也不是我能決定一機車位停二部機車,在我的觀點是反對這樣,因為住戶的素質很難掌控,如果開放下去改天要改回來才是困難點,而不是做不做的問題,當你已經習慣了要在改回來反彈的力道才是頭痛,所以才寧願陷再嚴格一點不要到時候做了住戶抱怨了,要改回來了結果沒辦法,反而招預更大阻力
3.我還是要強調建言要回歸基本面,好的建言一定採納,但有難度的也不是社區網這幾位說了算,我也是表達我的看法,CS兄你來管委會就知道了,下屆出來吧,也剩8個多月而已,或許人的見解不同,不在位置上很難去看到那個點,要去評估後果,利弊得失,每個人都出來才知道原來當初的想法跟現實上要碰到的很大的差距,社區就如同一個小社會形形色色的人非常多,管理的鬆有人罵,管理的嚴有人有意見,但我會把大家的意見提管委會去做討論我這就不再說了
|
回應者:cs
2009-09-10 11:28:58 IP:163.29.35.***
回覆 一步蓮華 於 2009-09-10 11:07:10 的發文內容: 1.目前 機車+一腳踏車沒有問題,兩腳踏車也沒有問題兩台機車共停就開勸導單,不改善就鎖車罰款,按照社區公約,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一屆已經公告過,目前第二屆目前折成主任在補充細則部分
2.其他有好的建議請直接寫意間單到管委會,可行就做不行救沒辦法
3.補貼租金目前做不到,沒那個必要,就算有補貼也未必有人要租,況且這也跟規約牴觸,也不可能通過
4.請站在管理委員會的角度去討論,不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想問題
我想問題會比較容易,一個是眾人一個是自己
5.我想說的是如果覺得管委會管太嚴管太多不適應,我還是老話一句請搬走,北大社區還有很多管理鬆散的請多找找一定找的到
6.本人不怕得罪住戶,通常有話我就直說,如果你不爽我也沒辦法
既然我當上委員,我就秉持我的理念去做事,如果你有不同看法歡迎下一屆選上來改變現狀,但小弟先說如果搞濫了小弟第一個炮你,我連對門鄰居我都不怕,何況區區一個謀面沒幾次的鄰居 | --
1.目前 機車+一腳踏車沒有問題,兩腳踏車也沒有問題..
--
另外建議,
依上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
機車+一腳踏車是也不行的
建議上述文字修正一下
B1停車的問題 沒那麼難解決
重點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要製造更多問題
站在管理委員會的角度(也就是眾人 公眾),去討論,就是這樣
至於什麼是 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想問題
什麼是自己
我想多聽版上這麼多同仁的意見,多聽住戶的意見,多查納雅言,就會知道了
|
回應者:cs
2009-09-10 11:18:12 IP:163.29.35.***
停在格子外的,當然可以鎖車罰款
停在格子內的,就不行了
停兩台機車的,說不定比機車+一腳踏車,或兩腳踏車
還來得整齊、規矩、不妨礙別人
也甚至譬如說,有(或租)兩個相鄰車位的
中間停了三輛車
那你中間那個要罰款嗎?
重點是要好好停,在自己'約定專用部分'的地方保持整齊、規矩
不然就算停一台車,也是會壓到線,也是會超出佔到外面區域
停在格子外的,當然可以鎖車罰款
(如一些佔到、超出編號規定格子外的)
停在格子內的,就不行了
|
回應者:一步蓮華
2009-09-10 11:07:10 IP:220.133.51.***
回覆 阿鴻 於 2009-09-07 09:47:54 的發文內容: 請問現在物業有在看B1機踏車停放情形嗎?
一個車位停一輛機車加腳踏車就算了~(當初開會時有通過嗎?)
停兩輛機車的一堆~
甚至還利用不是車位的空間放了三台腳踏車(還上鎖)
請問你們這些把守規矩或是多租機車位的當白痴嗎!!!
一段時間不提越做越誇張~
不按規定來大家走瞧 | 1.目前 機車+一腳踏車沒有問題,兩腳踏車也沒有問題兩台機車共停就開勸導單,不改善就鎖車罰款,按照社區公約,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一屆已經公告過,目前第二屆目前折成主任在補充細則部分
2.其他有好的建議請直接寫意間單到管委會,可行就做不行救沒辦法
3.補貼租金目前做不到,沒那個必要,就算有補貼也未必有人要租,況且這也跟規約牴觸,也不可能通過
4.請站在管理委員會的角度去討論,不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想問題
我想問題會比較容易,一個是眾人一個是自己
5.我想說的是如果覺得管委會管太嚴管太多不適應,我還是老話一句請搬走,北大社區還有很多管理鬆散的請多找找一定找的到
6.本人不怕得罪住戶,通常有話我就直說,如果你不爽我也沒辦法
既然我當上委員,我就秉持我的理念去做事,如果你有不同看法歡迎下一屆選上來改變現狀,但小弟先說如果搞濫了小弟第一個炮你,我連對門鄰居我都不怕,何況區區一個謀面沒幾次的鄰居
|
回應者:cs
2009-09-10 11:03:56 IP:163.29.35.***
回覆 阿鴻 於 2009-09-10 07:12:42 的發文內容: 現在有人可以告訴我~
停在格子外的要怎麼處理嗎?
多停機踏車妨礙到其他住戶的要怎麼處理?
對了~
有多租車位的是不是可以補貼一下~
不然我兩台機車用兩個車位~
別人用一個車位就行了~(還停的比我多)
| 開個小玩笑,
佔用格子外,他可以上鎖,你也可以上鎖阿
因為不知道那些放在'格子外'的腳踏車是誰的
在'約定專用部分'有編號的格子內
可以查得出這格位是哪位芳鄰的(如編號13,是住戶A的)
在格子外,就沒辦法了
說不定那位原放腳踏車的車主也是好意,
願意將 '供公眾使用'的腳踏車,停在'供公眾使用的空間'上
另外,如果你有需要使用到兩個機車格位的空間
當然就要用兩個車位阿
如果只要一個機車格就夠了
那就用一個格位就好了囉∼
(例如:你有兩部機車,一部腳踏車,這樣用兩個格位就夠了喔,
用一個就擺不下了,用三個也太多了點∼)
|
回應者:阿鴻
2009-09-10 10:17:29 IP:163.20.174.***
哈~可以補貼的話~
那我還想再多租幾個車位來用~
勸導單!!!
有拉~有見他貼過~
不過隔天車主就又會讓他消失~
依然故我~
反正無約束力啊~
幹麻浪費紙去貼~
我看這問題就此打住吧~
反正也無解阿~
只會在那邊吵幾機幾踏
相信接下來這問題就會蔓延到汽車位甚至其他公共空間
大家等著看吧~
反正我又沒妨礙的他人(通用答案)
自私可笑
|
回應者:allen
2009-09-10 09:58:35 IP:219.87.83.***
現在有人可以告訴我~
停在格子外的要怎麼處理嗎?
多停機踏車妨礙到其他住戶的要怎麼處理?
開勸導單囉~上善鄰居都很和睦
對了~
有多租車位的是不是可以補貼一下~
不然我兩台機車用兩個車位~
別人用一個車位就行了~(還停的比我多)
有關補貼問題寫建議單給貴棟委員相信你會有答覆
|
回應者:阿鴻
2009-09-10 07:12:42 IP:163.20.174.***
現在有人可以告訴我~
停在格子外的要怎麼處理嗎?
多停機踏車妨礙到其他住戶的要怎麼處理?
對了~
有多租車位的是不是可以補貼一下~
不然我兩台機車用兩個車位~
別人用一個車位就行了~(還停的比我多)
|
回應者:lion
2009-09-10 00:56:18 IP:220.132.73.***
回覆 一步蓮華 於 2009-09-09 08:51:19 的發文內容: 不好意思本人反對這樣說法,什麼叫沒有妨礙到別人,這個認定是從哪裡來的,是個人認定還是隔壁認定,怎麼知道你的隔壁沒有妨礙,有替你的左右鄰居想一下嗎,還是我爽就好了我覺得就好了,照這樣說我亂丟垃圾也沒有妨礙到別人,我交通違規也沒有妨礙到別人,我樓梯間擺放鞋櫃也沒有妨礙到別人,鞋子亂丟也沒有妨礙別人,堆積雜務也沒有妨礙到別人,太多的個人認定沒有妨礙到別人,請問這些是誰認定的,是誰說一個停車位能停兩個位置,要不要停看看一個機車位停兩台會不會被拖走,如果每個人都想到自己,不考慮別人的感受是不是太自私了點,況且一台機車位不過100元,沒辦法負擔嗎,說真的如果覺得社區管太嚴,可以搬走,現在價格正好賣掉保證賺錢,去挑一間可以讓你一台機車格可以放10台機車的,或沒有在管理的管委會,或許住的會比較輕鬆一點,請大家去打聽一下順便去觀摩一下本社區跟別的社區的差異性在哪裡,口碑是怎麼來的,沒有嚴格的管理,我想社區名聲,早就臭名遠撥,再說一次這是大溶爐而不是扮家家酒,如果沒辦法接受社區的管理請搬走,我們社區也不希望也這種不遵守規定的住戶,對你對我們來說都是好的,看看新加坡,看看台灣,當你在羨慕新加坡乾淨,漂亮的同時,人家是怎麼管理的,而台灣是怎麼管理的
| 要作委員的話, 有句有名的名言 [依法行政] 轉送給你啊! 一步兄!
但是, 你要說出你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呀….? 哪一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哪一條規約……哪一條管理規則…….不是你說了算….., 不是 [朕即法律]…., 委員沒那麼大…., 不然你要處罰住戶的話, 沒有違反法條依據的話, 誰要理你, 更不必講很多管理規約沒有規範, 也不明確, 嚴格講是委員失職啊! 明知不明確, 還不制定明確, 連依據都沒有…….如何行政!
就像你如果被交通警察開罰單, 他也會寫清楚你犯了哪一條, 才罰你! 交警亂開的話, 也會被申訴的, 他也要負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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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擺鞋櫃…..亂堆雜物…..汽車怎麼停…..機車怎麼停….自行車怎麼停….., 這五個事項的依據法條或規約都不一樣, 各有規定及處理方式, (自行車是沒有規定啦) , 法條你要再研究透徹啦! 不要自己說了沒有法理依據的話, 就認為即是 [聖旨], 不可挑戰! 據我了解, 要趕走住戶很困難, 可能是委員被換掉簡單些, 不要盡說情緒性的話……多花心研究法條說服人比較正辦!
像阿輝說的 [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也如cs大說的他 [是在幫你啊]….很多事項都在討論中, 都有理論根據, 言之成理, 有大大的想像與發揮空間, 不要情緒性批鬥人……應該用更圓滿的法理依據來說服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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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輝
2009-09-09 23:47:13 IP:220.132.73.***
回覆 allen 於 2009-09-09 13:59:37 的發文內容: @@~請大大確定一下每戶都停兩台機車你的車可以推的出來嗎?機車和機車是否會碰撞也需要考量的,以現階段來看依台機車和腳踏車空間是ok的,兩台腳踏車也是可以,個人還滿支持這個方案,這樣也算是把腳踏車位區域的位置選擇解套,待下次管委開會在釐清一下吧^^ | 我想路邊的機車停的更誇張
是不是以符合實際需求會更人性
把機車停在外面的停車格不是不行
但可以請委員們努力一點
把機車位劃多一些
不然經濟不景氣
治安不好哪天機車不見了
又是一筆損失
多做一些有益的事
才會得到更多的掌聲
所謂『民知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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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輝
2009-09-09 23:39:19 IP:220.132.73.***
回覆 一步蓮華 於 2009-09-09 08:51:19 的發文內容: 不好意思本人反對這樣說法,什麼叫沒有妨礙到別人,這個認定是從哪裡來的,是個人認定還是隔壁認定,怎麼知道你的隔壁沒有妨礙,有替你的左右鄰居想一下嗎,還是我爽就好了我覺得就好了,照這樣說我亂丟垃圾也沒有妨礙到別人,我交通違規也沒有妨礙到別人,我樓梯間擺放鞋櫃也沒有妨礙到別人,鞋子亂丟也沒有妨礙別人,堆積雜務也沒有妨礙到別人,太多的個人認定沒有妨礙到別人,請問這些是誰認定的,是誰說一個停車位能停兩個位置,要不要停看看一個機車位停兩台會不會被拖走,如果每個人都想到自己,不考慮別人的感受是不是太自私了點,況且一台機車位不過100元,沒辦法負擔嗎,說真的如果覺得社區管太嚴,可以搬走,現在價格正好賣掉保證賺錢,去挑一間可以讓你一台機車格可以放10台機車的,或沒有在管理的管委會,或許住的會比較輕鬆一點,請大家去打聽一下順便去觀摩一下本社區跟別的社區的差異性在哪裡,口碑是怎麼來的,沒有嚴格的管理,我想社區名聲,早就臭名遠撥,再說一次這是大溶爐而不是扮家家酒,如果沒辦法接受社區的管理請搬走,我們社區也不希望也這種不遵守規定的住戶,對你對我們來說都是好的,看看新加坡,看看台灣,當你在羨慕新加坡乾淨,漂亮的同時,人家是怎麼管理的,而台灣是怎麼管理的
| 討論區本來就可以有許多意見的空間存在,
應該尊重別人的意見,不要出現情緒的發言,
反之如果你羨慕新加坡乾淨,漂亮的同時,
那你怎不搬去新加坡,
嘉許台灣人民的民主,
也有接納別人的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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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s
2009-09-09 14:46:31 IP:163.29.35.***
回覆 allen 於 2009-09-09 13:59:37 的發文內容: @@~請大大確定一下每戶都停兩台機車你的車可以推的出來嗎?機車和機車是否會碰撞也需要考量的,以現階段來看依台機車和腳踏車空間是ok的,兩台腳踏車也是可以,個人還滿支持這個方案,這樣也算是把腳踏車位區域的位置選擇解套,待下次管委開會在釐清一下吧^^ | 我也支持allen兄的方案(跟阿輝 lion兄)
一個停放得好的兩台(小50)機車
不見得就比停得不好,又大台的兩台腳踏車
來得不佔空間,來得不妨礙碰撞其他
建議比照一些社會(外面)的共識
規劃,並嚴格執行擺設在劃設格位內
(就像外面學勤路,或北市一樣,停在格位內就沒事,超出格子外就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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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一步蓮華
2009-09-09 14:45:46 IP:220.133.51.***
可是你有沒有想到如果兩個機車位停了四台機車,或停了機+腳 +機+腳,這樣的情況下呢,或者想不到的情況下,真的沒有妨礙到別人嗎
我自己停機+腳,我自己都不好意思怕去妨礙到我隔壁的車主,盡量往裡面縮,我覺得我們少了替別人想的同理心,還是以自己覺得不會妨礙到他人,但是別人怎麼想不知道
關於你第二個問題,在社區大門口設有機車停車格,如果社區不夠放可停到外面,如外面不夠放可以在申請圖消停車格,劃機車格你的問題不也解決了,當初配置如何我想大家都知道,沒有一個地方可以讓你盡善盡美,如有需求我想從社區外面著手會是不錯的點子不是嗎
如果有人跟我說汽車格不夠停汽車,那我還要生出來給他嗎?
還是容許他一個汽車格停兩台汽車,就是有的汽車格可以停,那不大亂,或許你們又覺得也可以接受,那麼到時候你們來當委會委員開放
我一定舉雙手贊成,就當成是大家共業,好的意見管理委員會採納接受,沒辦法做到的也在這邊說聲抱歉,或許大家可以在討論出更好的結論,請把眼光放遠,把觀點從自己放到別人身上,或許會比較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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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ion
2009-09-09 14:34:53 IP:220.132.73.***
要法治! 不要人治!
既然是 [法治] ! 那就各自不同立場的, 都要依據 [法令] 依 [規約] 依 [管理規則] 看是哪一條規定的? 有[明示的文字]….., 去找支持自己論點的理由, 才是 [法治] , 才是社區長治久安之道…….
不然的話, 管理委員每年都會換…., 要依據 [格子數] 收錢還是 [車口數] 收錢? [自行車]怎麼停? 怎麼收費? [管理規則]與[規約]都沒有明定, 各自立場都解釋不同, 都指對方缺點很多, 都說對方違法…., 那換了一批委員之後, 如果解釋立場不同, [物管] 又要依據誰的命令行事? 換了一家又一家, 仍然是無法有明確的指示來執行…., 是否要大家每年再大幹一架呢?
所以, 應該新制定 [機車及自行車管理辦法] ! 詳細明定收費標準! 是依據 [格子數] 還是 [車口數] 計費? 其實不是每個格子都一樣, 有的靠牆邊, 有的互相依靠, 有的靠走道, 有的可停兩部機車的不會影響別人, 有的應會太勉強………
cs大的意見很值得參考!
也許只要把 [ 機+機 | 機+機 | 機+機 ] 錯開! 調整成 [ 機+機 | 機 | 機+機 ] 即可, 為兼顧公平性的話, 也許同一戶的第二部機車酌收50元吧!.........也可 [每戶的基本停車格] 可停 [ 機 + 一大自 ] or [ 機 + 2小自] 都100元………同一戶的第3部大自20元 小自10元由一些畸零地再劃出給他停……… 若同一戶的同一格 [ 機 + 機 ]可調整出 [選定的格子] 給他停, 那就是150元了! (以上講的價格都是參考價, 可再全盤調整….)
總之, 要 [管理規則] 有 [明文] ! 明確訂出來……, 才不會 [各自解釋都不同], [公說公有理, 到底誰有理? ] 還是要依據有 [文字 明文 明確] 定出來的才做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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