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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格位,停汽機或腳踏車
發起人 cs      2008-10-24 13:00:03 IP:163.29.35.***
以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白色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應可規範停汽機車(或包含腳踏車)

因該格位為住戶單擁有'使用'
前提是旨在格線範圍內,不可超過

ps.
不然我是不是可以規定,當初公設籃球場是劃為'籃球'場
為什麼現在要變成打'羽球'

此建議合情合理
應可考慮採行
回應者:Alex      2008-10-25 15:36:45 IP:124.8.17.***
回覆 cs 於 2008-10-25 10:31:39 的發文內容:
對阿,問題就在這邊

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白色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ps.
如機+機、機+腳、腳+腳..等皆可
(不限一機或二腳)

符合Alex與阿鴻兄所言之
'沒有危險性的問題'

應該沒有問題了,
可以確定通過
公告宜另修正、修改之




我有點搞糊塗了,cs兄現在想爭取的是數量的開放嗎?
跟你一開始表達的不一樣。


回應者:cs      2008-10-25 10:31:39 IP:218.169.44.***
對阿,問題就在這邊

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白色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ps.
如機+機、機+腳、腳+腳..等皆可
(不限一機或二腳)

符合Alex與阿鴻兄所言之
'沒有危險性的問題'

應該沒有問題了,
可以確定通過
公告宜另修正、修改之



回應者:阿鴻      2008-10-25 08:29:43 IP:220.132.73.***
不是有公告~
一台機車或二台腳踏車嗎?

位子不夠停再想辦法花個100元租一個機車位啊
回應者:cs      2008-10-25 01:08:36 IP:218.169.44.***
回應Alex與阿鴻的內容

在機車停車格裡
停機車與腳踏車

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白色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至於'數目'則不是問題

沒有危險性的問題

ps.
如機+機、機+腳、腳+腳..等

應該沒有問題了,
可以確定通過
回應者:cs      2008-10-25 01:00:21 IP:218.169.44.***
不好意思
汽車停車格的問題解決了
機車停車格的呢?

在機車停車格裡停機車或腳踏車,應該沒問題吧

回到原開版發文的內容裡
「以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白色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應可規範停機腳踏車

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至於'數目'則不是問題

明鑒之
此建議合情合理
應可考慮採行
回應者:Alex      2008-10-25 00:08:20 IP:61.229.196.***
回覆 cs 於 2008-10-24 21:31:32 的發文內容:
不對,人牽著車走,跟人不牽著車走
'危險性'是一樣的

而且人牽著車走,速度反而可能比不牽著車走更慢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

若開放腳踏車在停車場出現,根本不可能限制只能用牽的。即使有這樣的限制,我相信只有 CS 兄會遵守。不遵守的人,又有誰能糾正?

腳踏車開放了,機車能不開放嗎?
這麼一來機車、腳踏車都在停車場或車道出現,沒了秩序又危險。

藍球場打桌球,與設定的用途不符,但是不會有危險性。與我們討論的問題有所不同。


回應者:CK      2008-10-25 00:06:03 IP:119.77.237.***
小弟是建議啦!
為了不要有更多的問題
原規劃的就該回歸規劃
變通這東西不適合於起步中的社區
就像SOP一樣
汽車格就停汽車
籃球場就打籃球吧!
簡單∼沒啥好爭的
不然哪天就人把狗養在停車格
那就......哈!

我怎麼一直在說夢話呢!
回應者:cs      2008-10-24 21:31:32 IP:218.169.44.***
不對,人牽著車走,跟人不牽著車走
'危險性'是一樣的

而且人牽著車走,速度反而可能比不牽著車走更慢
回應者:阿鴻      2008-10-24 20:28:05 IP:220.132.73.***
回覆 cs 於 2008-10-24 20:06:11 的發文內容:
前面(ps.)問的,還沒有回答

汽車停車格只能停汽車,不可以停腳踏車
那籃球場是不是只能打籃球,不可以打桌球

卓請惠復
安全考量為重~這樣就夠了~
回應者:阿鴻      2008-10-24 20:25:10 IP:220.132.73.***
我想~
只要開放可以停放機踏車~
對開車的人士有相當的壓力的~
因為不知道何時會竄出一個'牽車'的鄰居~

這陣子我就有遇過把機車騎到汽車停車區的~
媽呀~
簡直如入無人之境啊~


回應者:cs      2008-10-24 20:06:11 IP:218.169.44.***
前面(ps.)問的,還沒有回答

汽車停車格只能停汽車,不可以停腳踏車
那籃球場是不是只能打籃球,不可以打桌球

卓請惠復
回應者:cs      2008-10-24 18:49:00 IP:163.29.35.***
我記得 好像也有回應過 或是沒有

這意思是說可以'停'
但沒有可以行駛或騎乘,造成不同車種車輛共用

簡單的說意思就是,腳踏車只能用牽的過去

回應者:Alex      2008-10-24 16:52:04 IP:114.137.30.***


上次已經討論過這些問題。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16&fno=293

先不考慮法律怎麼規定與整齊性的問題,基本上汽機車共用一個車道就是很危險的事情。特別是在上下坡道的時候。


回應者:一步蓮華      2008-10-24 15:31:11 IP:220.133.51.***
回覆 cs 於 2008-10-24 13:00:03 的發文內容:
以在停車格標線的範圍內
(白色線的範圍內)
只要不超過
應可規範停汽機車(或包含腳踏車)

因該格位為住戶單擁有'使用'
前提是旨在格線範圍內,不可超過

ps.
不然我是不是可以規定,當初公設籃球場是劃為'籃球'場
為什麼現在要變成打'羽球'

此建議合情合理
應可考慮採行
不好意思小弟的觀念是 汽車停車位就是汽車停車位 為什麼要停機車?為什麼要放腳踏車? 機車格位不夠嗎?沒有啊明顯的是機車格位還空出來一大堆?還有很多空間可以使用吧,如有需要機車位請至大廳登記吧,100萬都花的起了100快應該不會花不起吧
回應者:allen      2008-10-24 13:55:32 IP:219.87.83.***
之前個人是有提出此共停看法,但是我停在B4一路開下來與一路開上來,如果有機車和腳踏車是有點危險哩,建議是出租機車車位能1各月一百塊,讓有需要的人承租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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