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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內住戶們,佔用共同走道,無法可治嗎?
發起人 James      2009-10-13 13:18:51 IP:60.248.89.***
大廈內住戶們,佔用共同走道,無法可治嗎?

我買了高級住宅大廈,可是和我同樓層的其中幾戶住戶們居然佔用

走道,把走道擠了一個又一個大大小小的鞋櫃,我每天回家都要聞他

們的臭鞋子,走道被他們自私的搞的又髒又亂,勸也勸不聽,

我...我...好生氣喔......@@

大家有這樣的經驗嗎?有沒有辦法可以治治他們阿?

------------------------------------------------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明文規定: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

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道、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本條款最後但書是,住戶違反前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與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章罰則明定

第47條第2款明文規定:

住戶違反第16條規定者,可課以3000以上15000以下之罰款

同47條第3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顯然該住戶,長期佔用「樓梯間堆置物品」的行為,已觸犯16條規定。除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制止外。亦可直接用書面或公文書,訴諸有關機關出面制止並且得課以罰金,嚴重者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有時爲了敦親睦鄰考量,很難出手作一些商感情的行為,但為了生活空間品質保持,初期可以製作POP張貼一些告示,以玆「告 知」對方,並作下「佐證」留下紀錄,30天後,如對方仍未改善,可用書面向「管理負責人」檢俱相關事證,兼採社區「規約」條文,轉由管「委會出」面制止,仍無效「管委會」可行文至有關機關,得科以罰金,直到改善為止,一切均「依法處置」,某些族群本來生活的習性,就很隨便與任性,當事人都一直不覺那裡有不妥?這是非常可能的。與這種鄰居生氣是大可不必的。希望你能心想事成。祝好運!

祝你心想事成

參考資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管委會」實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2518773


此現象也曾經出現我們社區, 為了社區整體環境

與社區的合諧進步, 請各位住戶養成習慣

將自家鞋子放於屋內...否則被檢舉可得不償失

可處罰以3000以上15000以下之罰款

甚至引用建築法可罰 40000~ 30 萬 金額


管委會 再次呼籲
回應者:James      2009-10-19 20:50:19 IP:118.160.36.***
回覆 tb1438 於 2009-10-19 14:23:43 的發文內容:

dear all

有關本社區管委會爭取模範社區一事
站在住戶立場應支持但有些問題必須提出
本人昨日與主委及部分委員表達意見,也得到主委同意審慎評估
本人意見主張如下
1,本人為第一屆主委了解本社區部分公設及私領域有不合法令之處,若冒然爭取模範社區,將引起政府公部門的注意,將是得不嘗失.
2,至於社區部分公設及私領域有不合法令之處,實不宜在公眾場合向大家報告,歡迎有興趣的住戶來聊聊.當然這些事也都有向各屆委員提過,
3,社區內能做的事還很多,其實我最在乎的是水的問題ㄝ,水中的白色粉末可能屯積於腎臟,這屬於日積月累短時間內看不到的慢性疾病引發.是否認真討論,我在第一屆就提出但回應是 0.
4,第一屆我提出大小公電契約容量用電調整,謝謝社區李主任配合跑了幾趟台電及收集歷史用電資料,也提報第二屆管委會.感謝ㄚ勇主委支持立即為住戶省下不少錢.
Dear 葉前主委:

感謝您的提議與相關的建議

我簡單回覆如下:

1,爭取模範社區是需長久規劃與長時間做好內部管理的條件下

才有機會申請成為評選資格,如今有諸多問題需要面對與處理

此事將會列為長期目標, 絕不可能此屆就能完成

但有關於社區安全與環境衛生上的管理,ext:梯間淨空之事

是不能因為不爭取模範社區就可不做的,因為這是法規,

這是第一屆區分會決議, 第二,三屆管委會決議之事

管委會與管理中心會不斷勸導,避免事故發生,也絕不願看到

有社區人員被檢舉而罰款的,希望大家能夠多多配合.

也希望您多多支持

2,對於水問題, 水管是否破裂滲入水泥造成污染之事

第一屆時您我已經處理多次也請水公司檢驗水源

結果答案都是符合飲水標準,比山泉水的水質還好...

至今副主委與黃委員也對此事到處去詢問以及請教

清潔公司,山井機電,以及相關別社區主委等

目前並沒有好的答案與看法,,,

您的建議,我會列入此月管委會議中討論,是否花錢先買個保險

請SGS 機構檢測水塔中的水質狀況,讓大家放心

否則沒有數據前提下,很難說服水公司或者花數十萬的費用來

全面檢測水管有無被水泥污染等問題..


第三屆委員剛起步兩個月,所做的努力與工作目標是否符合

社區期盼,可請大眾見證...

也歡迎各位住戶提出好的建議,

只要在經費的允許下,對社區,對住戶.對環境,對節能減炭

等好的方法,相信管委會都會納入各位建議與執行..

感謝

James
回應者:tb1438      2009-10-19 14:23:43 IP:61.217.111.***

dear all

有關本社區管委會爭取模範社區一事
站在住戶立場應支持但有些問題必須提出
本人昨日與主委及部分委員表達意見,也得到主委同意審慎評估
本人意見主張如下
1,本人為第一屆主委了解本社區部分公設及私領域有不合法令之處,若冒然爭取模範社區,將引起政府公部門的注意,將是得不嘗失.
2,至於社區部分公設及私領域有不合法令之處,實不宜在公眾場合向大家報告,歡迎有興趣的住戶來聊聊.當然這些事也都有向各屆委員提過,
3,社區內能做的事還很多,其實我最在乎的是水的問題ㄝ,水中的白色粉末可能屯積於腎臟,這屬於日積月累短時間內看不到的慢性疾病引發.是否認真討論,我在第一屆就提出但回應是 0.
4,第一屆我提出大小公電契約容量用電調整,謝謝社區李主任配合跑了幾趟台電及收集歷史用電資料,也提報第二屆管委會.感謝ㄚ勇主委支持立即為住戶省下不少錢.
回應者:James      2009-10-13 13:40:53 IP:220.130.13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八、 請問公寓大廈住戶於共同走廊及樓梯間擺放鞋櫃及鞋子,

經以口頭及存證信函向管理委員會反映制止該住戶限期改善後,

結果未改善,則後續住戶應如何處理,以促使其改善?

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復依內政部89年6月7日台內營字第8983627號函示梯間

堆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在案。


參照上揭規定及函示,請管委會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通知該住戶恢復原狀,以免受罰及造成

公共安全,經管委會制止仍未改善者,請管委會檢附相關事證後報府處理。

http://www.web66.com.tw/web/NMD?command=showDetail&postId=193286
回應者:James      2009-10-13 13:22:23 IP:211.75.13.***
※針對上次宣導所有集合住宅大樓住戶不可以在公共樓梯間堆積雜物(如:鞋櫃、垃圾、回收資源物品、家中不用物品、腳踏車…),如果違反規定者,所有住戶任何一個人均可以依「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規定要求各主管機關依法查明處理。

※建築法
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明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違反上開規定者,可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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