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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案例---公寓一樓賣魚 腥臭又吵 魚販判罰4萬
發起人 James      2009-10-12 12:47:36 IP:210.208.176.***
公寓一樓賣魚 腥臭又吵 魚販判罰4萬

更新日期:2009/10/12 04:09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台中市北區一位魚販在公寓大樓一樓店面賣魚,鄰居認為太臭而向市府檢舉,市府派員勘查後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4萬元罰鍰,該魚販不滿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賣魚的生意確實會發出臭氣及噪音,影響鄰居生活起居,判該魚販敗訴。


判決書指出,這位魚販是在北區一棟公寓大樓的一樓開店,而附近不但有傳統市場,也有不少食品批發商,每天人潮往來相當頻繁,但在去年間,其鄰居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投訴,指稱賣魚的聲響、氣味影響公共安寧及衛生,管委會與該魚販協調,希望他能加以改善,卻都無法如願,因此管委會函請台中市政府處理。


台中市政府北區公所於去年10月間進行現場會勘,發現這位魚販所擺設的魚攤,佔用了社區公共空間,而其所販賣的魚類商品也會發出陣陣魚腥味,要求這位魚販必須限期10日內改善,而該魚販在期限之後仍然無法改善,即遭台中市政府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處以4萬元罰鍰。


對於市府的罰鍰,魚販不服,經過訴願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時這位魚販表示,市府的會勘紀錄表中有關臭味開罰一事,僅以與會人士主觀認定來界定「臭味」之標準,而賣魚之行業魚腥味在所難免,且魚腥味絕非一般人所認知為「臭味」,為什麼要被罰錢?


但法官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中,載明有住戶不得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等行為,而市府的會勘紀錄指明該魚攤確實散發臭味,市府對魚販處以4萬元的罰鍰並無違法,判魚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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