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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口走道屬共用部分~~~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發起人 James      2008-02-04 17:04:41 IP:122.124.164.***
各位住戶大家好:

針對電梯或者一樓空間的區域擺放鞋櫃的問題, 至今仍有多位

住戶提出爭議與反應, 我再次說明法規面的問題...

希望大家理性面對此事---

樓梯口走道屬共用部分~~~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消防安全條例中的規定,並非社區

規約的內規條件, 只要社區住戶違反此規定任何住戶或管委會

都有權提告....

為了避免此爭議, 於第三次區大時已經做過充分討論與理性的

回應,如今希望交給管委會來統一實施鞋櫃形式與擺放位置

大家都必須要給予尊重與支持...

否則只有兩條路...

1,全部不准放置鞋櫃---擺放者一律拍照函送警察機關強制搬除.

2,同意管委會所規定的鞋櫃形式與擺放地點, 其餘不同形式

的鞋櫃或者雜物等請收回家中內部..

我不喜歡跑法院, 管委會更不喜歡跑法院, 但未了符合多數人

的使用方便性又兼顧消防與公寓大廈的法規條例..

希望大家能夠遵守與配合... 否則原本是好鄰居,因為此鞋櫃問題

變成惡靈居..甚至跑法院互告..那真的不是大家樂見的.

以下為律師回覆的內容 請參考.

希望大家能冷靜思考並為社區和諧來進一份心力.

監委 賴聖詠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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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者:

請問關於法律認知清楚的智者
我們這個樓層樓梯口有一塊空地
有一個住戶放滿櫃子跟花
最近把腳踏車放在他的櫃子前,
電梯之前還有足夠的空間通行,
車被人移動到角落擋不到他的櫃子的位置放,那是沒關西,
但是被移動到突出另一邊走道一些,我覺得很沒替別人想
放櫃子的住戶說他至少有心美化環境
而我只是為了自己想放車子才放在那
叫我把車移動走
我的想法是
美不美是個人感官問題
他覺得美我不覺得 那就不叫做美化吧
而公用空間大家都有使用的權利
藉著美化之名,
全部擺滿自己的東西並且不準別人擋住或著使用空間
這樣很合理化嗎?
我留了紙條同意把車移動走,可是也要他把櫃子都移動走
我覺得這樣才公平,大家都不要佔用公用空間
不過我想他只會再繼續回我一些話

想請問相關法律規定 怎麼做才合乎公用空間的使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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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回覆:

我簡單重點回答你問題~~~(不需只貼法條)

你必須先瞭解規定為何喔~~~

你是住在大樓內..算是集合式住宅..

有區分使用目的與權限之規定!

1.....專有部分~~~就是你住的家..從你家大門往內的範圍

..到牆壁內(不含外牆)..陽台..花台..露台內....都是屬於

你們家專有部分..是獨立的使用權..他人不得干涉!


2.....共用部分~~~共有共用部分~~~庭園..門廳..公共樓層..

電梯間..電梯通廊空間..樓梯間..機械.發電.消防室..屋頂

突出物..地下房空避難室..等等..都是大樓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的地方..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3.....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地下室..法定空地停車場

..樓頂平台加概房屋..外牆及外牆廣告招牌..等等..亦為大樓

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地方..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你們系爭之地電梯間..電梯通廊空間...屬於共用部分之共有

共用部分...因此...別說鄰居能不能使用..連你們自己也不佔用

..甚至也不可以你們兩戶自己說好要如何劃定怎麼使用....嚴格

說..全體住戶及管理委員會都有權於勸阻無效時..

向你們提出竊佔訴訟或強制排除的!

因為那地方不屬於任何單獨人所有..當然不能主張使用權利!!!

而且~~~如因你們的物品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或因此受到傷害時..

你們需負其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喔~~~~~

再則~~~~該空間連繫有可供不特定人士進出及連繫樓梯間之進

出之使用目的...

是歸類於緊急避難之空間與使用目的..更不可以佔有或阻礙其

應有功能...如果發生緊急時..

因為你們的佔有使用而發生延伸之妨害緊急避難問題..不用貼

法條..該責任之嚴重你們應該想像的出來的!!!

所以~~~~

你問...想請問相關法律規定 怎麼做才合乎公用空間的使用權力?

答案是~~~~~

你們家與他們家都無權使用該空間!!!!!

正確做法是~~~全部騰空..還給全體住戶共同依使用目的而使!!!!

這樣~~~懂嗎?????

抱歉~~~答案不如你預期....但這是法律負予全體住戶的權利..

並不能保障你們家這方面的私有權利...

謝謝指教囉~~~~~~~~

回應者:playbobo      2008-02-23 22:50:53 IP:59.124.247.***
看來這鞋櫃問題好像成為管委會燙手的問題~!

其實友涉嫌到違法疑慮或侵害到住戶之權益的事就不因該由管委會帶頭
然而幾雙鞋只而已 放自己家也不較不會有礙觀瞻
單然 偶而訪客朋友來訪 暫時放在外面 因該鄰居也可以諒解吧
(希望我的鄰居可以!!)

反正重點是~!! 不要違法~!!!
不然以後有什麼紛爭 大家又搞不清楚到底何種規定為主

附上法源給大家參考~! (參考用!!)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article_category_id=1971&job_id=84786&article_id=38182

回應者:icl-0935      2008-02-23 17:36:12 IP:59.112.216.***
唉唷~大家都是成年人,為了個鞋櫃爭來爭去沒必要吧?!我個人是傾向不准放比較好.我看過那個統一的設計圖,不能放幾雙鞋嘛...那麼在外面放置鞋櫃的目的為何?幾雙拖鞋和雨傘一支就放到自家裡面去嘛!如果因為鞋多要增加擺放空間,那我覺得各住戶需要的是,減少自家鞋的數量比較實際吧...?!而且,方便之門一開,必定不好管理,就如同由儉入奢容易;由奢入儉難,是一樣的道理,有了方便;只會想要更方便..但..這是個民主的社會,如果本社區多數人都需要一個只能擺放三五雙鞋的鞋櫃,夏天又要抵抗強烈的太陽,難保外皮不會脫落破損,裡面的鞋皮質不會走樣脫膠,如果多數人都需要一個這樣的鞋櫃,只要真的能落實樣式一致,管裡確實,那我也是尊重啦~可以書面調查每戶意見嘛,為何書面呢?因為有些人常不在家,住戶大會沒時間參加,無法現場舉手表決嘛!
回應者:WANG      2008-02-20 18:43:26 IP:122.124.175.***
我認為有以下幾點尚待釐清: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
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連通數個專有
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如果本社區擺放鞋櫃的位置是違法的,那麼管委會怎麼能在約
定專用部分做鞋櫃呢?
二、假設可以做鞋櫃,如果同一層樓有一戶要做另一戶不做,或是有
的樓層做有的不做,從外觀來看是不是一樣很亂呢?有的住戶一
定覺得既然可以放鞋櫃,為什麼我不能放已經買好的鞋櫃或其
他東西? 以D棟來說, 統一製作的鞋櫃擺放位置對於D2的住戶
使用上也並不方便。
三、門廳間的使用一直都是住戶彼此間不成文的約定,只要不妨礙
生活作息及安全逃生,通常不會去計較偶爾擺放一些小東西。
所以最重要的是同一層的住戶彼此要相親相愛敦親睦鄰,否則
管委會不管做出什麼決議都很難面面俱到!

回應者:elf      2008-02-20 11:37:28 IP:59.121.56.***
我同意住戶bobo20505於2008-02-18 09:33:58發表的提議

即使管委會來統一實施梯間鞋櫃形式與擺放位置仍然不妥,不論怎樣規定到後來一定又會變得亂糟糟,管也管不動。應該在一開始就依法規規定將梯間物品全數搬入家中,才不會讓到未來無法可管,降低整個社區的素質。

回應者:bobo20505      2008-02-18 09:33:58 IP:124.8.10.***
我個人認為為維護社區的居住品質。即使管委會來統一實施梯間鞋櫃形式與擺放位置仍然不妥,不論怎樣規定到後來一定又會變得亂糟糟,管也管不動。
應該在一開始就依法規規定將梯間物品全數搬入家中,才不會讓到未來無法可管,降低整個社區的素質。
希望管委會研討辦法。謝謝!
回應者:James      2008-02-10 19:53:20 IP:122.124.169.***
Hi 您好:

感謝您的鼓勵與支持, 如果社區有更多人支持多數者的共識..

我相信住區會更加整齊美觀..也越來越合諧.

祝您 新春快樂

監委 賴聖詠 敬上
回應者:CILVIA      2008-02-07 22:50:53 IP:61.219.36.***
賴監委及管委會委員,你們辛苦了,
本戶非常支持第3次區分大會電梯公用空間使用的決議。那些在電梯間隨意置放又不支持施做統一鞋櫃的住戶們,不知 貴住戶的心態為何?本人未要製作鞋櫃,因本住戶本來沒將私戶用品放置梯間,請支持多數決議吧......,讓自己像個現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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