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ames
2007-12-18 13:06:02 IP:211.75.13.***
各位住戶大家好:
法令宣導---對於走道空間放置物品或鞋櫃已經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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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 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
樓梯口走道屬共用部分~~~屬是大樓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地方..
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如經全體住戶及管理委員會都有權於勸阻無效時..
可向佔用者提出竊佔訴訟或強制排除..
而且~~~如因你們的物品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或因此受到傷害時.
.佔用者需負其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做法是~~~全部騰空..還給全體住戶共同依使用目的而使
用!!!!
初期管委會將公告此內容請各位住戶先行移除, 於月底
區分所有人大會中討論與裁定可放置物品始可放之.
否則經勸導無效,管委會可將依權責拍照後送函至直屬機關
依竊佔罪 or 強制拆除來辦理.
以下為住戶與律師詢問的內容分享給各位..
監委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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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者:
請問關於法律認知清楚的智者
我們這個樓層樓梯口有一塊空地
有一個住戶放滿櫃子跟花
最近把腳踏車放在他的櫃子前,
電梯之前還有足夠的空間通行,
車被人移動到角落擋不到他的櫃子的位置放,那是沒關西,
但是被移動到突出另一邊走道一些,我覺得很沒替別人想
放櫃子的住戶說他至少有心美化環境
而我只是為了自己想放車子才放在那
叫我把車移動走
我的想法是
美不美是個人感官問題
他覺得美我不覺得 那就不叫做美化吧
而公用空間大家都有使用的權利
藉著美化之名,
全部擺滿自己的東西並且不準別人擋住或著使用空間
這樣很合理化嗎?
我留了紙條同意把車移動走,可是也要他把櫃子都移動走
我覺得這樣才公平,大家都不要佔用公用空間
不過我想他只會再繼續回我一些話
想請問相關法律規定 怎麼做才合乎公用空間的使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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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回覆:
我簡單重點回答你問題~~~(不需只貼法條)
你必須先瞭解規定為何喔~~~
你是住在大樓內..算是集合式住宅..有區分使用目的與權限
之規定!
1.....專有部分~~~就是你住的家..從你家大門往內的範圍..到牆壁內(不含外牆)..
陽台..花台..露台內....都是屬於你們家專有部分..是獨立的使用權..他人不得干涉!
2.....共用部分~~~共有共用部分~~~庭園..門廳..公共樓層..電梯間..電梯通廊空間..
樓梯間..機械.發電.消防室..屋頂突出物..地下房空避難室..等等..
都是大樓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地方..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3.....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地下室..法定空地停車場..樓頂平台加概房屋..
外牆及外牆廣告招牌..等等..亦為大樓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地方..
不能被特定人所獨立使用或佔有!!!
你們系爭之地電梯間..電梯通廊空間...屬於共用部分之共有共用部分...因此...
別說鄰居能不能使用..連你們自己也不佔用..甚至也不可以你們兩戶自己說好要如何劃定怎麼使用
....嚴格說..全體住戶及管理委員會都有權於勸阻無效時..向你們提出竊佔訴訟或強制排除的!
因為那地方不屬於任何單獨人所有..當然不能主張使用權利!!!而且~~~如因你們的物品導致他人
受有損害或因此受到傷害時..你們需負其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喔~~~~~
再則~~~~該空間連繫有可供不特定人士進出及連繫樓梯間之進出之使用目的...
是歸類於緊急避難之空間與使用目的..更不可以佔有或阻礙其應有功能...如果發生緊急時..
因為你們的佔有使用而發生延伸之妨害緊急避難問題..不用貼法條..該責任之嚴重你們應該想像
的出來的!!!
所以~~~~
你問...想請問相關法律規定 怎麼做才合乎公用空間的使用權力?
答案是~~~~~
你們家與他們家都無權使用該空間!!!!!
正確做法是~~~全部騰空..還給全體住戶共同依使用目的而使用!!!!
這樣~~~懂嗎?????
抱歉~~~答案不如你預期....但這是法律負予全體住戶的權利..並不能保障你們家這方面的私有權利...
謝謝指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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