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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亂漲管理費: 蘋果地產王網站資料
發起人 E1-02 deda      2008-12-04 11:23:43 IP:60.250.147.***


管委會亂漲管理費 蘋果地產王網站資料
2008/11/26 09:50:19 | 回應 (0) | 人氣 (112) | 推薦 | 檢舉 | 轉寄好友
現今社會,不論有無成立管委會。大多數的公寓大廈都必須繳交金額不等之管理
費,很多人都認為繳「管理費」是法律規定的,也是應該的,但其實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裡面,並沒有所謂管理費,只有在第10、18條裡面規定公共基金,不過既
然大家都稱為管理費,那我們也就用管理費來介紹了。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有清楚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基金來源




之一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因此法律很清楚的規




定,公共基金之繳納事項,係屬於住戶自決範圍,所以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會議




決議通過才算數,因此有關管理費的收取與收費標準,都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決議內容或規約之規定收取,所以如果沒有住戶大會決議或是住戶規約有規




定,任何收取管理費之行為都是於法無據的。




然而,實務上之大多數問題都是在於,很多公寓大廈的管理費,都沒有經過住戶




大會決議或是住戶規約修正,就「直接」由管委會直接宣布「調整」管理費(*




通常是調漲), 如果金額不大,大家也就算了,但是有時調幅不小,就會引起爭




議,那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之規定,法律已經很清楚將管理費之繳納事宜納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權限事項之一,雖然條文裡面只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繳納」,並未提到包含調整權限,但是既然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權限,解
釋上當然包含調整之權利,而且由同法第36條所規定的管委會職務內容以觀,管
委會之功能,也只是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也就是說,管委會固
然有權利對於公共基金做收支運用,但它本身並沒有片面調整金額之權利。因此
,管委會如果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未以修訂規約的方式,逕行調整管
理費,這樣都是無效的。不過,如果住戶大會在規約裡面同意管委會有調整管理
費之權利,那就等於全體住戶已經將管理費的調整權限下放給管委會了,這時管
委會就有權逕行調整管理費,不用再經過住戶大會同意了。






參考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
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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