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sean
2008-11-21 13:16:46 IP:202.132.136.***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及管理本社區停車場秩序,特依據「淡水觀海住戶規約」及買賣契約書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社區停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依所有權之車位停車。車位之出租對象限為本社區住戶。
(二)按期繳納管理費;未依規定繳交管理費者,比照管理費收繳辦法催收。
第三條:停車證之發放及換發。
(一)停車位所有權人應向管理中心申請核發停車證,每一車位限停一部車,按停車證上之車位號碼停放。
(二)停車證得依需要定期更換,由管委會決議後重新製作換證,若因產權轉移或使用人變更,應以書面通知管理中心繳回舊證或提出原停車證,換發新證。
(三)領用停車證時應向管理中心登記車牌號碼。
(四)重新補發新證者,皆需酌收工本費,工本費依印製成本另訂。
(五)停車場遙控器遺失或損壞補發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另行公佈。
第四條:本社區停車場管制方式:以遙控器方式進出停車場。
第五條:車輛進入本社區時,應減速慢行,限速15公里,並開啟大燈,同時出示停車證(放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方處),以利管理員檢查。
第六條:車輛進入場內時,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停放於自屬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第七條:本社區禁止外車進入,住戶亦不得私自帶領親友之車輛入內停放(如有必要需經管理中心同意並辦妥手續後方得進入)。
第八條:如因駕駛不慎或故意損壞停車場內之公共物品或他人車輛者,均應負責賠償,未經許可擅取消防器材及公物者,一律視同竊盜報警處理。
第九條:本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及拋棄雜務,以確保整潔。
第十條:停車場之出入口處,禁止行人行走進出。
第十一條:停車場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因轉借而發生意外事故,原持有人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車內垃圾或菸蒂等應自行清理,不得隨意丟棄,以維護清潔。因而被攝影,拍照者一律罰款。罰款標準另訂之。
第十三條:停車場內不得清洗車輛。
第十四條:停車場內通道上應避免試車、修車、更換零件、輪胎等,以維持行車安全及通暢。
第十五條: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並通知鄰近車輛駛離以免遭受波及。
第十六條:除車輛油箱儲用油料外,禁止在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保養油料,以維護社區公共安全。
第十七條: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員發現可疑時,得通知車主對車內及行李箱做特別檢查,車主(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八條:凡欲進入停車場修理車輛之廠商,應先由車主陪同向管理中心辦妥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裝潢、搬家等貨車欲進入停車場前,由住戶先至管理中心辦妥手續。進入前應先注意限高、限重等標識。作業完畢經管理人員查驗後迅速駛離現場。
第二十條: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及停車秩序之管理,不負責車輛損毀,貴重物品等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管委會視需要修正,並公佈之。
停車場罰則條例
第一條:汽車、機車、腳踏車違規,管理中心可上鎖管制並罰款。
第二條:汽車因佔用他人車位,自上鎖開始1小時內罰款一仟元,每逾1小時加收一佰元,以累加計算。
第三條:汽車因佔用公共空間及違反停車場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自上鎖開始1小時內罰款五佰元,每逾1小時加收一佰元,以累加計算。
第四條:機車因不當之停車每次罰款五佰元並上鎖,腳踏車違規每次罰款二佰元,並由巡邏員遷移集中保管。
第五條:偽造停車證、複製停車場遙控器者,罰款五仟元,如有再犯則以相關規定移送警察機關依偽造文書處理。
第六條:違規停車如經住戶、保全人員舉發,以該項罰款之30%做為獎勵,如因佔用他人車位而妨礙車位所有權人之使用者,另提撥罰款之30%補償車位所有權人,其餘歸繳本社區管理費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