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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代管期間的權力義務
發起人 小肥兔      2006-07-22 21:53:49 IP:218.168.33.***
請教各位:

我們在簽約時,合約中寫得很清楚,在管委會成立之前,建設公司需負起代管的責任,但放眼本社區,除了中庭和B1有專人整理之外(為了招攬客戶,連週六、日警衛人數都增加),B2、B3到處都是垃圾,慘不忍睹。而電梯中雖貼了公共空間禁止擺放鞋櫃和其他物品,依舊有部分住戶大辣辣地將鞋櫃擺在門口,對公告視而不見。

新理想廣告說,建商沒有僱請清潔人員和總幹事的預算,只好委屈住戶,或請住戶向寶佳建設的業務部反應......

我想問的是,遇到這種情況,能否向消基會或消保官申訴,維護住戶權益?
回應者:小肥兔      2006-07-23 09:08:52 IP:218.167.63.***
轉貼網友的建議:

貴社區在準備申請使用執照與申辦貸款前,建商應該有先「代收」5個月的管理費用做為社區的「管理基金」,用來支付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前所需支付的水電、人員等社區相關費用。

請貴住戶趕快開「第一次所有權人會議」,這是你們的權益,將此費用領回來,請勿讓建商濫用你們所交費用,甚至可以在會中決議,請建商將假日多請之人員費用請他們自行付擔。

趕快讓管委會成立,因為管委會還要負責點交貴社區的公設與各住戶未盡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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