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有關管理委員會的法律條文 |
發起人 ken(E8)
2006-05-03 12:23:32 IP:203.70.98.*** http://www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喔! 我們屬於『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 所以可以從第26條開始參考 有意見大家再討論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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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S-H7
2006-05-04 22:31:48 IP:59.114.2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五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請參考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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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en(E8)
2006-05-04 18:47:34 IP:218.170.147.***
只是工程造價部分,我們好像不太清楚喔!?(迷之聲:還是只有我不知道@@) 所以這可能也要有相關法律知識的能才能作解答。看本社區有沒有相關人士可以幫忙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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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S-H7
2006-05-04 17:12:02 IP:61.221.122.***
第十八條 (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 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3.本基金之孳息。 4.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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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en(E8)
2006-05-03 21:08:09 IP:218.174.193.***
至於管委會如果要執行一些事情方面,也必須通過投票才可以決議。而管理委員會主委跟委員們,也是必須通過住戶投票才可以擔任。而建商部分的話,是建商必須出資一定的比率金額來成立管理委員會。但並非建商就一定要當管理委員會的主委或是委員,如要擔任也是必須經過投票決議才可以。 而保固方面,建商也必須在使用執照發下後一年內,解決房屋交物後出現的問題(也就是保固的意思拉)。 這是我去奇摩知識上面查的一些資料,如有打錯也請多糾正。大家也可以去奇摩知識上面查詢有關『管理委員會』的資料,給大家做一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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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S-H7
2006-05-03 17:45:28 IP:61.221.122.***
好像未成立管委會階段,起造人為當然主委,所以建設公司說法為主,當管委會正式成立可共同協商住戶公約 不知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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