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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欠費的處理方法
發起人 匿名      2014-10-11 22:22:18 IP:61.231.12.***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對於欠繳管理費的規定是這樣的: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或積欠達新臺幣@@萬元以上(含),經@@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計算。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步驟方法整理如下:
第一步:催告--逾期未繳,或積欠一定金額(收費期別)未繳
第二步:訴請法院命其繳納-- 經一定期間催告仍不給付
第三步: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判決屆期未繳
第四步: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或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一定比例,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每個社區都有規定管理費的繳納時限、催告程序(這部分需要各社區自訂較詳細的步驟),這些都應該在歸約中明訂!催告程序舉例如下:

假設住戶張三超過兩個月沒繳管理費了,以管委會名義先發正式通知函催繳,函中一定要清楚寫明積欠的月份和金額及繳納期限,以掛號寄出(一定要用掛號,不能丟信箱,信要有副本、掛號存根留著當證據)。

繳納期限到了若還是沒來繳,就再以管委會名義發雙掛號存證信函(掛號存根、信函副本都要留著),寫明積欠的月份、金額、繳納期限,通常這個時候就會來繳了。

若還是不繳,等期限一到把所有相關文件(就是前面這些東西)備齊送法院強制執行就好!

真的要走到第四步的情況一般很少,住戶會積欠到那麼誇張的通常沒有,這種情況較可能出現在投資客...他們拖到房子賣了拍拍屁股就走,能賴就賴...這種人最怕的就是查封!所以一樣走上面的步驟,按步就班,東西送到法院他們就會怕了!

至於催繳通知、存證信函怎麼寫,網路上到處都查得到,這裡就不多說了!
回應者:匿名      2014-10-11 22:30:19 IP:61.231.1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都是大原則,真正執行上每個步驟該怎麼做(ex.欠多久要開始催繳、怎麼催繳、催繳期限多久...),這些都應該要訂在規約裡面,讓管委會有憑有據的做事,這樣打官司才能打得輕鬆,而且保證100%勝訴!

所以規約真的是很重要很重要的東西!住戶千萬不要覺得紙上作業很麻煩隨隨便便就好!嫌麻煩就是把自己的權益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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