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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閣社區第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
發起人 Nelson 俊朋      2015-05-15 00:00:36 IP:180.218.212.***
壹、開會時間:104年5月3日14:00時
貳、開會地點: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一段99巷17號2F會議室
參、主 持 人:主任委員 江俊朋先生
肆、出席人員:如附冊〈區分所有權人共84人,實際出席人數26人〉
伍、記 錄:蔣俊豪
陸、大會報告:本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共計84人(戶),會議實到26人(戶),
   因4月19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主席宣
佈流會,本次大會為第二次召開,依條例規定達五分之一以上出
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本次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
達30.95%,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達31.62%,巳達法定標準,正
式宣佈大會開始。
柒、主席報告:
各位區權人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參加本社區第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本次會議開始之前,本人僅代表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感謝各住戶對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各項規定與措施的支持與鼓勵,如果有作的不好的地方,也歡迎各位於會議中提出批評與指教 。本社區屬小型社區(僅84戶)每月管理費收入僅約貳拾萬元左右,扣除每月經常性支出後所剩無幾,因此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秉持著勤儉持家的理念,除經常性支出外力行節省。第一屆管委會任期中唯一的大額支出為地下室燈具更換為LED節能式,更換後每月電費節省約壹萬餘元,粗估約一年的時間可將投入的金額節省回來。另社區周遭工地正持續動工中,對本社區之生活品質皆有些許影響。本屆委員會陸續與周遭建商協調。其中信德營造經協調後已支付本社區拾伍萬元作為補償,補償金已全數存入公積金帳戶。因本屆委員會已任期屆滿,其餘工地有待下屆委員會持續努力與其協商,共同為本社區謀福利。現在出席人數已達法定比例,本人宣布會議開始。請就各議題提出討論。
捌、討論議題:
一、社區規約修定確認。
  本社區規約修定內容如下:
  新增條文:
  第十九條
  八、除本社區民生垃圾外,不得私自攜帶外來垃圾放置社區垃圾桶(例:
營業產生之垃圾或蓄意由他處帶回之大量垃圾)。
九、區分所有權人租賃他人營業行為時,需具備政府核准之營業執照;
若無營業執照者,將禁止營業使用,違者管理委員會將依法報請主
管機關,並依本規約罰款新台幣壹拾萬元。
十、本社區公共區域(含一樓騎樓、地下室車道)嚴禁停放車輛及堆置
雜物,經管理人員勸阻不改善者,將依本規約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十一、住戶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八項者,將依本
規約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第二十五條
附約:圓閣社區生活公約
刪除條文:
第二十三條: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本社區全體住戶(含承租人)同意本大樓完工初期委由和光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代管本大樓公共事務,全權使用各住戶預繳之管理共同基金,其管
理期間為三個月,並推薦管理公司管理本大樓,俟正式管理委員會成立
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本大樓管理事務及結餘款項。

決 議:經出席所有權人表決,18票同意,1票反對,以過半數同意本社區
    規約之修定內容。
二、管理費及機車位停車格清潔費調整。
  決 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16票同意,過半數同意坪數管理費由現行每
坪50元調整為60元,機車格清潔費原為不收費調整為每格每月
收取100元。
 三、選舉第二屆管理委員:
說明:依據規約內容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辦法選舉七位委員,選舉方
式採公開投票,一切以公平、公開原則下產生管理委員會委員。
選任第二屆委員為:
A1-3F 劉明勳、A2-3F 江俊朋、A3-9F 黃國樹、A5-3F 葉學承、
A6-11F 黃仲平、A7-4F 廖春香及衛1 林麗蘭,共計七名委員。
後補委員為嚴承濬、林湘蓁、吳靜潔等人。
玖、臨時動議:(略)
拾、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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