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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
發起人: onehose - 2011-02-01 16:03:24 - IP 202.39.223.***
類別:社區公告
案號:
相關網址:http://solarpv.itri.org.tw/subsidy/apply/support-point.asp
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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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109KB)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
95.07.21經濟部能源局能技字第09504008570號函頒實施
95.11.13經濟部能源局能技字第09504024190號令修正


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促進太陽光能之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二)峰瓩: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25℃,AM1.5 1,000W/m2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三)獨立型系統:使用蓄電池且換流器(Inverter)無逆送電功能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四)併聯型系統:換流器(Inverter)具有逆送電功能,可操作於併聯模式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五)緊急防災(混合型)系統:換流器(Inverter)具有逆送電功能,同時裝置蓄電池,可操作於併聯模式或獨立模式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三、本要點規定事項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執行。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條件及對象: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或各機關,於本要點實施後在台灣或離島地區新設或擴增,且未曾獲得本要點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申請補助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且其裝置容量應達一峰瓩以上。
六、申請補助者應於系統設置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設置計畫書。
(二)系統設置於建物上者,應檢具該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三)系統直接設置於土地上者,應出具該座落土地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四)前二款所應提出之文件非申請人所有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同意申請人使用之文件;使用期限須在六年以上。
(五)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
(六)申請須知規定之其他文件。

七、本要點補助標準每峰瓩裝置容量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且補助最高不得逾該發電系統總設置費用百分之五十。
偏遠及離島地區(附表一)內之各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立醫院,得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局推薦,申請太陽光電緊急防災發電系統之設置補助;其補助型式及標準如下:

(一)獨立型系統每峰瓩裝置容量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緊急防災(混合型)系統每峰瓩裝置容量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申請經本局審查認有平均地區分配、緊急救災使用效益及能源效益與示範效果者,最高得予全額補助,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每縣轄市、鄉、鎮及區全額補助之裝置容量以六峰瓩為限,裝置容量超出部分仍依第一項標準補助之。
依第二項申請全額補助者,其申請期限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之,期限屆滿不再受理。
中央政府於第二項所列地區內之設施,得由設施管理或使用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請,或於收件截止日前逕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其裝置容量、補助標準及期限準用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補助應依年度預算額度辦理,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八、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以書面或評選會議方式審查申請補助案件。
申請補助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者,由委員三人至五人為之;採評選會議審查者,由委員七人至九人組成。
委員審議補助案件,應依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計畫執行能力、示範效果及實際使用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

九、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局及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共同簽訂補助契約;於系統竣工後二個月內,依約檢具系統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及相關撥款申請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受補助者應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於補助款撥付日後五年內依約配合本局辦理展示活動,並定期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
十、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時,需提出下列履約保證:
(一)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供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保證期間五年,履約保證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者,得提供該機關(構)之履約保證函替代之。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由一人(含)以上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五年。

十一、本局及受委託之執行機構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者設置及利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情形。
十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能依補助契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造。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未能依補助契約規定,配合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本局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或本局管理執行之相關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附表一:偏遠離島地區設置太陽光電緊急防災發電系統工作補助區域範圍

(一)山地鄉地區
臺北縣 烏來鄉
桃園鄉 復興鄉
新竹縣 五峰鄉、尖石鄉
苗栗縣 泰安鄉
臺中縣 和平鄉
南投縣 仁愛鄉、信義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高雄縣 桃源鄉、三民鄉、茂林鄉
屏東縣 泰武鄉、獅子鄉、牡丹鄉、瑪家鄉、霧台鄉、春日鄉、來義鄉、三地門鄉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花蓮縣 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臺東縣 海端鄉、蘭嶼鄉、達仁鄉、延平鄉、金峰鄉
(二)離島地區:指台灣本島以外之各地區: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金門縣 烏坵鄉、金沙鎮、金湖鎮、金寧鄉、金城鎮、烈嶼鄉
連江縣 馬祖列島(含北竿鄉、南竿鄉、東引鄉、莒光鄉等地區)
宜蘭縣 頭城鎮(含龜山島、龜卵島、釣魚臺列嶼等地區)
屏東縣 琉球鄉
臺東縣 綠島鄉、蘭嶼鄉
基隆市 中正區(含和平島、中山仔嶼、桶盤嶼、基隆嶼、彭佳嶼、棉花嶼、花瓶嶼等地區)
高雄市 東沙島、南沙太平島
其餘離島地區 指其餘未於前列範圍,但以內政部統計有案,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且於其上有住居民或實際使用之離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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