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公佈欄 》 |
點痣違反醫師法 美容師被訴 |
發起人: tom9 - 2010-07-04 20:43:15 - IP 59.115.231.*** |
類別:申請表格 |
案號: |
相關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4/today-south1.htm 點痣違反醫師法 美容師被訴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坊間點痣小心違反醫師法。美容師為女顧客點痣,造成紅腫發炎及色素沉澱,女顧客怒告女美容師許玉蘭,檢察官依違反醫師法起訴許女。 許女(44歲)為內埔鄉一家美容坊負責人,未取得醫師資格,98年9月間,陳姓女客因點痣問題到美容坊求診,許女利用不明醫療儀器點於女客臉上多處,並將具侵入性的不明化學藥品塗抹於點痣處,導致陳女臉部紅腫發炎,同時出現色素沉澱等傷害。 被告矢口否認犯行,強調皮膚表層的處理屬於美容師的工作範圍,所使用的美容儀器並非雷射,點痣、去斑並非醫療行為,庭訊時向檢察官喊冤。 痣、斑去除 屬醫療行為 屏東地檢署行文衛生署解釋,指「痣」是由黑色素細胞聚集沉積形成,或為先天接近正常發育組織細胞的異常病灶,「斑」則是表皮或黑色素細胞異常,痣、斑雖未必產生功能性障礙,但有別於正常組織,屬皮膚疾病一種,因此痣、斑的去除,應屬醫療行為。 此外,檢方認為坊間設攤點痣若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沒有侵入性,才不受醫師法的限制,使用化學性藥品在皮膚上灼燒已可認定具有「侵入性」,依法起訴許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