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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有線電視實際總收視戶達七百八十萬餘戶,私接戶占一○%至一五%,約有七十多萬、甚至逾一百萬戶
發起人: tom9 - 2010-06-20 14:17:59 - IP 59.1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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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報要聞》百萬黑戶偷接有線電視,業者促祭刑責
2010-06-20 09:57 時報資訊 【時報-各報要聞】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統計,目前台灣有線電視用戶已突破五百萬戶,普及率近六四%,此並不包括私接戶。業者估計,全台有線電視實際總收視戶達七百八十萬餘戶,私接戶占一○%至一五%,約有七十多萬、甚至逾一百萬戶。因此建議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科以刑責,杜絕私接氾濫問題。


 業者指出,目前各有線電視收視月費約五、六百元不等,若以每月平均收視費五百四十元、私接戶百萬戶計,全台業者月損失五.四億元,年損高達六十五億元。


 業者指出,私接戶以大樓型態者較多,多半是由部分不肖水電行業者代為私接。若社區大樓無法進入,則難以查緝。甚至有不肖業者偷接有線電視訊號後,當起有線電視節目訊號的非法「二房東」,再分接給大樓用戶,並收取較便宜費用。

 有線電視私接氾濫,業者遂請立法院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對蓄意私接行為處以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有線電視業者在查緝私接時手段常有爭議,為避免讓百萬家庭遭刑罰處分,立法院去年底要求NCC,半年內提出有效解決辦法。

 立委朱鳳芝去年十一月向交通委員會,提案修改有廣法,增訂條文對盜接戶最高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得易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但因該案牽涉甚廣,多位立委持保留態度。

 對業者不當查緝私接戶作為,立委葉宜津表示,南部家庭型態與都會區不同,三合院內三代同堂,兄弟成家後,共接一台有線電視情形很普遍,「有線電視業者趁白天兄弟外出工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令,就跑到人家家裡剪線,還跟留在家裡的老人說,你家的少年耶偷接電視。」

 現行有廣法,對私接戶已賦予二年收視費請求權,立委楊麗環認為,有線電視業者,應先循既有救濟管道,請求損害賠償,畢竟一百多萬戶家庭不是小數目,對私接戶增訂刑責,將使百萬民眾陷入不可知的風險。

 業者不滿地說,竊取水、電、電信服務都有相關刑責,有線電視雖是私人經營,但收視費每年受主管機關高度管制,「既然政府將有線電視視為準公共財,有廣法針對私接行為,比照電信法課以類似刑責有何不對?」

 法學界認為,有線電視台傳輸的「影音視訊」,是一種電磁波,性質上不屬刑法竊盜罪規範的電能、熱能。NCC官員也認為,應回歸修訂刑法竊盜罪條文,將視訊電波定義為刑法中的「其他能量」,才能對私接戶以準竊盜罪論處。(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鐘惠玲、林上祚/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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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接第四台 不構成刑責
2010-06-20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民眾偷接第四台,引發業者不滿,建請政府立法以刑責處罰。法務部官員說,私接有線電視,是否要以刑責處罰,屬於立法政策問題。實務上的見解,大都認為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目前沒有修刑法增列處罰的規畫。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十九日表示,有線電視的主管機關是NCC;NCC並未與法務部討論私接第四台的修法問題。政府在修法加入刑罰前,需要考慮比例原則,以及法律適用有無扞格之處。私接第四台侵犯的法益,是不是已到達要用國家刑法處罰的地步,值得商榷。

 法界人士說,偷接有線電視,目前雖無刑責,但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業者可要求私接戶補繳收視費。所以業者無論基於民法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或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均可向偷接戶請求給付費用。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私接第四台的刑責問題,台灣高等法院十年前曾舉行法律座談會,討論是否構成竊盜罪,結論是不構成竊盜罪。

 與會法官代表認為,刑法竊盜罪,是指竊取動產、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其他能量」性質應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所以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刑法竊盜罪章欲保護的客體。

 有線電視台所傳輸的「影音視訊」,雖屬電磁波一種,但使用後物質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不屬電能、熱能的能量,所以不是刑法竊盜罪所保護的客體。

 民眾偷接第四台,截收業者播放的影音視訊內容,並不會影響其他收視戶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因此不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只屬民事侵權。

 近年有好幾件民眾偷接第四台挨告的案例,全獲檢察官依高院前述法律座談會的結論,作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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