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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新車解約 條件應放寬 +新車屢修不復;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件,平均1個月就有將近3件的申訴案發生。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呼籲相關單位,應參考美國「檸檬車法」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
發起人: tom9 - 2010-05-28 11:21:58 - IP 59.115.231.***
類別:申請表格
案號:
相關網址:http://tw.epochtimes.com/10/5/28/139666.htm
2010/05/28

瑕疵新車解約 條件應放寬

【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消基會於27日表示,自2009年至今共接獲44件汽車「新車屢修不復;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件,平均1個月就有將近3件的申訴案發生。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呼籲相關單位,應參考美國「檸檬車法」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消基會檢視10家汽車業者的訂購契約書,發現現代汽車(Hyundai )、馬自達(Mazda)、福特(Ford)、豐田(Toyota)、裕隆(Nissan)、中華汽車(Mitsubishi Motors)、本田(Honda)、富豪(Volvo)等8家業者規定,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檢修2到3次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質疑條件太嚴苛,是要求消費者幾乎每天都要重複處理維修相關事情,才有權利要求退款。

其次,所調查的業者均未針對非前述所列之重大瑕疵,設定解約退款的條件,謝天仁表示,這實在太不合理了,假設消費者購買新車後,發現有「新車異音」的問題,屢次維修卻修不好,雖然這並非是有可能危害到生命安全的「重大瑕疵」,但是在消費者花費了無數的金錢及時間維修,卻得到了一個「瑕疵品」,仍舊只能摸摸鼻子算自己倒楣。

謝天仁建議,相關單位應參考美國現行的檸檬車法,做出相關的保障購車權益,以加州為例,交車後180日或18,000英里(視何者先到期)期間,發生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2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及在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30天以上,買主可以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

他呼籲,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應立即研議類似法規,在完成修法前,應修訂「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涵蓋解約條款,並且也建議消費者,訂購汽車前應詳細閱讀過契約書之後再行簽署,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謝天仁強調,消費者擁有3天的審閱期,若是擔心新車發生瑕疵屢修不復的狀況,可就此情形要求增訂相關條款於訂購契約之中,倘若業者有口頭約定事項亦應要求白紙黑字寫明於契約中,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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