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公佈欄 》 |
【摩納哥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
發起人: 監察委員張建輝版主 - 2010-06-29 22:18:55 - IP 114.34.184.*** |
類別:社區規範 |
案號: |
相關網址: 經管委會6月27日會議決議,通過「摩納哥社區寵物管理辦法」如下: 【摩納哥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供全體住戶清潔、舒適的環境空間,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及「廢棄物清理法」,訂定本「社區寵物管理辦法」,全體住戶均應遵守,以期發揮監督功能,並作為管理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二、 飼主:指飼養或管領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之人。 第三條 飼養種類限制: 寵物飼養應以一般家庭寵物為原則,不得飼養保育類、兇禽猛獸或爬蟲類。 第四條 飼養範圍: 應飼養在住戶私有住宅內,並妥為看管。 第五條 本辦法規範之目標為社區安寧、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有違反本辦法者,需負處罰責任。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六條 飼養注意事項: 一、 本社區所有公共區域內(含公設、頂樓、安全梯、中庭、地下室)均禁止寵物自行遊走,如任其自行遊走時,將視為流浪動物,請清潔隊捕捉;或逕由警衛人員捕送清潔隊。 二、 住戶飼養之寵物應妥為約束訓練,不可任意叫鬧,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寧、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 三、 針對寵物「狗」之管理,住戶應配合環保局推廣「溜狗繫狗鍊、隨手清狗便」之要求辦理。不可於社區所有公共區域內大小便,以防止異味散發。 四、 寵物應定期到動物醫院或請合格獸醫做健康檢查,並向管委會辦理飼養寵物登記。 五、 應注意飼養寵物之衛生,以防各種病菌之傳染。 六、 1. 飼主於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員伴同,並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係指伴同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之)。但如果兒童無法自行處理寵物的便溺及顧及他人人身安全等問題,應同時由成年人伴同。 2. 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規定) 3. 以犬隻品種為標準,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規定) 4. 若經由住戶或監視系統舉證,飼主任由寵物於社區所有公共區域內隨地大小便,則限制該飼主飼養的所有寵物均不得落地。 5. 寵物禁止進入社區公共設施(如中庭、交誼廳、圖書室、健身房等) 6. 住戶如違反本項第1點~第5點之規定,經反應糾正仍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處理之。 第七條 警衛人員應加強社區巡察,並備相機;如遇違規事件,應予拍照存證並報知管委會。 第八條 若住戶飼養寵物違反上述規定,其他住戶亦得向管委會舉發。 第九條 若寵物因擁有者(主人)飼養不當,造成人員傷害與當事人無法和解時,則移送警察機關處理之。 第十條 本社區之住戶因寵物擁有者(主人)飼養不當,而影響社區安寧或有擾鄰情事,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處理之。 第十一條 當違反本辦法之住戶遭受處罰時,如有異議得向管委會事務委員申訴, 並交管委會處理之。 第十二條 受處罰之住戶,拒絕履行應盡責任時,管委會有權公告擁有者名單及違規情事。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三條 罰則:管理服務中心接到違規通報應派人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第一次經勸導並立即改善者,登記其違規事實備查,不予呈報處罰。若不立即改善者處以新台幣伍佰元罰款,再犯者處以新台幣壹仟元罰款,但連續累犯三次(含)以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舉證呈報地方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参千元至壹萬五千元之罰款。 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 倘住戶違反第二章各項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六章罰則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如有未詳盡之處,依「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經管委會決議後生效,修正時亦同,並於公布日開始施行。 [摩納哥社區住戶飼養寵物登記表] 如下址: http://ww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