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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
發起人: 小布 - 2010-02-09 19:45:19 - IP 114.32.89.***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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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2月1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使用項目:跑步、拳擊、撞球

開放時間:每星期二至星期日開放,星期一休館。
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

點數核算:點數以核算管理費之坪數為單位,每1坪核算1點,採四捨五入計,如11.8坪為12點,以此類推。

使用方法:
1.使用前請先到管理中心預約登記,並於住戶點數卡空格內蓋印銷點。住戶點數卡遺失,不得申請補發。
2.器材有多人申請使用時,依先後登記使用順序為原則。
3.預約使用時間規定,六十分鐘為一節,預約以使用一節為原則,若無人排隊則可續延使用。使用超過一小時後應禮讓後來之使用者。
4.每人每小時扣住戶點數卡一點,不足一小時仍扣點數一點。
5.如點數已使用完畢,可至管理中心購買點數,每1點為30元,限當月使用,隔月無效。

注意事項:
1.請保持環境景觀之清潔,並請勿破壞公物。
2.本社區公共空間全面禁止吸煙、喝酒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或嚼食檳榔,並禁止於健身房內飲食(運動飲料或礦泉水除外)、大聲喧嘩、奔跑、或嬉戲。一旦發現使用人有上述之任一情事,管理中心將立即請其退出健身房。
3.使用前請先做暖身運動,以防運動傷害。
4.使用人應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襪。凡赤膊、赤腳、穿著拖鞋或服裝不整者,禁止進入健身房。
5.使用人切勿在運動前喝酒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以免妨礙健康,並造成本身及他人之危險。一旦發現使用人有醉酒之情況,管理中心將立即請其退出健身房。
6.使用人請先衡量本身體能,以免超過本身負荷,造成運動傷害。運動時如感覺身體不適時,請勿繼續使用,以避免運動傷害。
7.飯後或飽食後一小時內,請勿使用健身房。
8.使用前請先至管理中心預約登記,如有需要並可無償借用相關之運動器具。
9.使用人應遵照使用說明來操作各項運動器材,如因使用不當、或不明使用程序而任意調整,而造成器材損壞時,使用者需負賠償責任。
10.使用人於使用器材前應先詳細檢查器材有無損壞之情形,如發現有任何疑問,應向管理中心報備,並停止使用該器材。
11.使用人如需向管理中心借用任何運動器具,應事先登記借用,借用人取得借用之器具後應詳加檢查有無損壞之情形,如有損壞之情形應先向管理中心報備,借用人歸還球具後,管理中心應派員檢查運動器材及借用器具,如有損壞或遺失之情事,則照價賠償。
12.使用健身房時應遵重他人安靜使用之權利,禁止播放音樂、抑或錄音、照像或錄影等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並應避免交談或講電話,如手機鈴響而欲接聽手機時,應至戶外接聽。
13.使用人於使用運動器具後請將設備歸回原位,並將設備之汗水擦拭乾淨;各項器材不可攜出室外使用。
14.參觀者於有人在使用健身房時請勿進入參觀,以避免妨礙他人運動。
15.請勿攜帶寵物進入,以維環境清潔。
16.十二歲以下兒童須由大人陪同並負責其安全。
17.如室溫到達或高於攝氏二十六度,則使用人得請求管理中心以遙控器開啟冷氣並將溫度定於攝氏二十六度,否則為響應節約能源政策,請多使用電風扇或窗戶自然通風。
18.如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辦法,並經管理中心規勸而不立即改正者,則該使用人自違規之日起暫停其使用本設施之權利一個月。
19.依據本社區之住戶規約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住戶有遵行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之義務。如使用人違規時不遵從管理中心之規勸或停權處分,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0.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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