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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98年9月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壹、 總則
一、為加強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特依照淡水站前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中心(警衛室)派駐執勤人員負責執行管理
三、本大樓停車場車位使用權之管理與收費。
貳、停車場管理
一、各車位使用人應提供車主姓名、牌照號碼、戶號(地址)、聯絡電話俾利管理之用。
二、本大樓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入須憑證通行,一證限一年,無證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如擅自闖入停放者,由本大樓管理中心(警衛室)以來路不明車輛報警拖離。
三、車輛應定位停放,並停放整齊,不得佔據通道,不得佔據他人車位,依個人車位編號停放不得逾越格線,違者開立違規勸導單,如勸導不聽者將依法處理。
四、欲申請使用地下一樓共有汽車停車位者限本大樓住戶,且不得將車位使用權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五、本大樓停車場不得做停車以外之使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六、除各車油箱之隨車儲油外,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一經發現任由管理人員處理決無異議。
七、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如為駕駛人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八、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交通,凡欲進入停車場修理之車輛、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向管理人員辦理登記換證,於工作完成後換證立即離去。
十、裝卸貨物車輛進入車道時,應注意限高1.9公尺、限重標誌,並應儘快完成裝卸駛離現場。
十一、任何駕駛人如有損及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其他設施、或他人之車輛或財產時,駕駛人及授權或邀請該駕駛人之區分所有權人均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十二、車輛駕駛人應合作遵守事項:
1. 按規定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左下方,憑證通行。
2. 接受管理人員對車輛之指引,以策安全。
3. 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情形可疑時,應徵得車主之同意,始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以防萬一。
4. 車內垃圾及熄滅之煙蒂應放置於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棄,以維環境清潔。
5. 停車場內嚴禁洗車,以維場地之乾淨衛生。
6. 停車場內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律清除。
7. 在雨量過大時,應自行衡量天候移開車輛。
8. 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供停放車輛之用,本社區不負任何保管責任,故駕駛人除應強化其車輛之防盜等安全措施外,並購買足夠之保險防止其損失,如遇有任何天災、地變、人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致使車輛或財產遭受任何損毀或遺失時,本社區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參、停車證之管理及收費標準之授權
一、由管委會製發停車證,酌收工本費,每車壹枚,以資識別。
二、停車場之管理費及收費標準按實際需要,由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斟酌調整辦理。
肆、地下二樓停車場私有停車位使用權之管理及收費
一、地下二樓停車場私有停車位,不論有無使用,每一車位均應按月繳交清潔管理費300元。
二、地下二樓停車場私有停車位者,得停放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但不得放置其他任何物品,且均不得超出停車位之格線。如超過格線,於規勸一次後仍不改正者,即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論處。如欲於其格線內停放機車者,每部機車應按月繳交清潔管理費200元,但不另發遙控器。
三、地下二樓停車場私有停車位,如欲於格線內改停250cc以上重型機車(以下簡稱重型機車),則第一部以外之重型機車每部重型機車應每月繳交清潔管理費300元,如於其格線內另行停放輕型機車,每部輕型機車應按月繳交清潔管理費200元,均不另發遙控器。
四、區分所有權人如將其私有車位之使用權授權他人使用時,必須告知使用人本停車場管理辦法,使用人必須無異議遵守。
伍、地下一樓停車場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之管理及收費:
一、本大樓開放地下一樓之共有汽車停車位之使用權,供本大樓住戶申請使用,非本大樓住戶不得申請。申請使用之住戶必須與本社區簽定汽車停車位使用契約書並確實遵守本管理辦法及使用契約書之各項規定,如有違背之情事,本社區有權隨時收回該住戶之車位使用權,而由其他後補者依序遞補。
二、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之申請,於每年年底前依公告登記時間受理登記後,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車位使用權及停車位編號。
三、為避免增加未使用共有汽車停車位住戶之管理費負擔,乃採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申請使用共有汽車停車位之住戶,每月應繳清潔管理費為3,300元。清潔管理費得採月繳、半年繳、及年繳之方式繳納,採半年繳或年繳之使用人得另享優惠,優惠之幅度由管委會定之。
四、每使用人應另外繳交1,000元為遙控器之押金,於不欲繼續使用停車格並歸還遙控器時無償退回。使用人不得將其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一經查獲使用人有借予他人使用之情事,立即喪失使用權,由管委會通知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五、清潔管理費之繳納期限
1. 採月繳之使用人必須另行繳交二個月之清潔管理費作為履約保證金,清潔管理費應於每月15日前至管理中心繳清。
2. 採半年繳或年繳之使用人,無須另行繳交履約保證金。採半年繳之使用人必須於使用期間開始前預繳上半年之清潔管理費,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之前,預繳下半年之清潔管理費。而採年繳之使用人必須於使用期間開始前預繳上全年之清潔管理費。
3. 如使用人未於前述期間內將清潔管理費繳清時,即視為使用人已放棄車位之使用權,由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六、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之使用期限及決定方式
1. 申請使用共有汽車停車位之使用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中途申請使用者仍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止日。中途申請使用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得選擇以年繳、半年繳、或月繳方式,給付清潔管理費至年底為止。中途申請使用期間於六個月以下者,得選擇以半年繳、或月繳方式,給付清潔管理費至年底為止。
2. 如共有汽車停車位不敷本社區住戶之需求,則於每年年底前重新抽籤決定次年之使用權及車位編號。未抽中者依抽籤決定其登記先後順序列入後補名單,新遷入住戶或有意使用之住戶亦得隨時依登記時間先後依序列入後補名單,如有中途不欲繼續使用者或因違規使用而收回停車位時,則由後補名單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使用期間仍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止日。次年之使用權及車位編號仍以重新抽籤決定之。
3. 在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底前已取得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之住戶無須經由抽籤程序,得優先以原來繳交清潔管理費之條件繼續簽約至民國九十九年底止,以後再重新回復抽籤機制。
4. 於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契約期間未滿,若使用人擬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管理中心,否則應另行給付本社區一個月之清潔管理費做為違約金。
5. 本社區如因業務需要得以書面於一個月前通知使用人終止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契約,使用人不得拒絕且不得向本社區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七、取得共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者,可另行停放自行車,但均不得超出停車位之格線,並嚴禁於汽車停車位另行停放機車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如欲停放機車者,應另行依照本社區停放機車管理辦法申請使用機車停車格停放機車。如發現使用汽車停車位者於停車位另行停放機車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立即喪失汽車停車位使用權由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八、欲於地下一樓停放250cc以上之重型機車,應比照汽車申請使用汽車停車位予以停放,一個汽車停車位以停放一部重型機車及自行車為限。
九、管委會應保留數個出入方便之停車位作為殘障住戶停車位,供殘障住戶優先申請使用。如本社區暫無殘障住戶申請使用,則該等停車位將保留為外來訪客之臨時停車位,每小時之清潔管理費為20元。
陸、停車場公共建物、道路等之大修,由管委會召集協調各車位所有權人共同處理之,費用由各車位所有權人共同分擔。
柒、本大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平時係僅供購買車位或向管委會申請使用者停車使用,未購買車位或未向管委會申請使用者除必要之公共設施外,不得使用,但緊急避難時,應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捌、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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