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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您好,本案所陳事項,本府工務局說明如下:台端函陳貴社區公共基金疑義1案,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8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及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基此,本案如按「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惠請台端至本府(本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5樓)25號櫃台申請或電洽1999或29603456分機5853洽辦,若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至4款」內容,仍請依貴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定辦理。 謝謝來信! 祝 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1999或29603456分機7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