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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辦法
發起人: maryy.liu - 2008-06-21 08:48:59 - IP 218.175.32.***
類別:其他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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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

1.社區最高的權責機關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是「管委會」。

2.只要超過 1/5 的區分所有權人連署,就可以直接要求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而且是必須執行,管委會無權說「不」。

3.管委會若執意不肯的話,拿著連署書,通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要求管委會強制執行。

4.將社區的狀況報告主管機關,請求主管機關暫時先接管社區,主管機會在最快的時間內主導舉行區權會,選出新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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