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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與總幹事的法律責任
發起人: maryy.liu - 2008-06-21 08:41:50 - IP 218.175.32.***
類別:其他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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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與總幹事的法律責任

摘自奇摩知識

[ 案例 ]--
本社區委員享有管理費折半優惠、總幹事另聘(每月薪給40,000元),但管委會財務狀況多次經住戶及部份委員要求公告,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皆漠視之,近因委員任期屆滿,再經要求公告財報才發現管理費多次遭總幹事挪用逾200萬元,事發後,主委及財委稱擔任職務為無給職純屬服務性,公款遭挪用非關他們的事,總幹事(住戶)稱要他賠可以,但須續聘其長期擔任總幹事且每月固定給薪,俟其有餘錢再慢慢償還~這還有天理嗎?..~試問:

1) 主任委員及財委真的無任何責任嗎?

2) 總幹事應負什麼責任,是否真的對他無可奈何了?本社區如未提出訴訟,於何時將喪失對總幹事之求償時效?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ctt ( 大師 2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心理健康
回答時間: 2007-01-28 10:31:37
[ 檢舉 ]

管理委員受住戶之委託,負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之管理服務責任!

違反規定:輕則罰款(第47~48條),重則判刑!這是您應該知道的權益!

總幹事受僱於社區,盜用公款?是業務侵占罪,應該依法究辦!

主任委員受住戶所託,卻造成委託人權益損害?

應該一併檢具事實、向法院遞狀提告!!

參考《刑法》(均非告訴乃論)

第336條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007-01-28 10:35:57 補充

另外,管理委員享有管理費優惠: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

如今,委員會自肥卻又損害社區權益?

您可另外主張當事人應償付社區損失(包含懲罰性賠償)!!

2007-01-28 10:39:26 補充

您的提告無需經過社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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