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公佈欄 》 |
如何辦理水電過戶 |
發起人: JJ - 2008-09-24 15:45:21 - IP 114.44.147.*** |
類別:居家新知 |
案號: |
相關網址: 請問水電方面要自己去辦理過戶嗎? 我們社區的水是屬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不是"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上網站可別上錯了喔!!!! 1)應備文件: (1) 過戶申請書。 (2) 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3) 一般用戶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營業用戶請攜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 申辦手續: (1) 請攜帶所需文件至 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 櫃檯辦理,或檢附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件正本,傳真或郵寄辦理。 (2)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臺北市民 e 點通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3)備註: (1) 前後用戶會同蓋章申請,如無法會同,得由後用戶單獨申請,但應承擔前用戶一切應負義務,後用戶不願承擔時,得依新設規定辦理,前用戶如於 6 個月內提出異議,本處得取消後用戶之過戶。 (2) 網路申辦須使用電子簽章,營業用戶請使用 MOEACA (工商憑證),一般用戶請使用 MOICA (自然人憑證)。 (3) 電話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須查驗相關應備證件;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 營業用戶蓋妥公司大小章並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般用戶請附身分證明文件 ) 。 (4) 建設公司申請新建物整批過戶時,應加附住戶簽章同意資料。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小時 網路申請方式1天。 回應主題回應本文 *電: 1.過戶: a. 申請過戶時,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與原用戶會同簽章申請,如申請人無法取得原用戶會同簽章,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過戶,過戶後如原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本司得取消其單獨過戶申請。在原用戶保有六個月異議期間,申請 單獨過戶者不得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 b. 過戶前已發生尚未計收之電費,依下列說明辦理: ◆ 申請人願承擔原用戶電費者,本公司即予過戶。 ◆ 申請人不願承擔前用戶電費者,本公司即予派員抄表,於原用戶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 c. 申請人未取得原用戶簽章,單獨辦理過戶後,如用電人再有變更,實際用電之第三者仍得單獨申請過戶,但前後用戶各自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第三者之過戶。 d. 電力用戶附帶電燈另行裝表計費者,用電戶名須相同,申請過戶時,需請同時辦理電力、電燈用電之過戶。 e.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因未消滅前,本公司暫不能受理過戶: ◆依法令限制不得過戶者。 ◆尚有未解決違章用電案件者。 ◆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停止供電者。 ◆為臨時用電用戶之保證付費者。 f. 用電場所實際用電人如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經提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用電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請其所需用電;原用戶之用電於申請人辦妥新設用電時,由本公司同時主動終止供電契約。 http://wap 台電過戶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