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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閘門專案補助
發起人: James - 2012-07-27 13:34:56 - IP 175.98.144.***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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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防水閘門專案補助)

本案於101年6月15日修訂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 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一) 環境清潔(消毒)作業等。

(二) 共用排水溝疏通等。

(三) 清洗外牆、水塔、蓄水池等。

二、 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一) 滅火器之維護。

(二) 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 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非新建工程)。

(一) 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二) 共用樓梯修繕。

(三) 共用排水溝修繕。

(四) 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五) 共用地下室修繕。

(六) 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屋頂平台、外牆面等非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

(七) 駁崁損壞修復。

(八) 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九) 無障礙設施改善修繕。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一、 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管理組織總戶數訂定,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實施;並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補助對象。

二、 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一) 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三) 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應黏貼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工資不得列入補助項目。

(四) 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五) 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三、管委會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三年以上者,以每一管委會每年度申請補助一次為限,補助金額如下:(凡前一年度已取得本補助款之社區,本年度補助不得超過最高補助上限之1/2)

(一) 小型公寓大廈(1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萬。

(二) 中型公寓大廈(101戶至2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萬元。

(三) 大型公寓大廈(超過200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6萬元。

(四) 政府興建之大型國宅社區得依原興建計畫核准之各分區,依前揭補助標準分別補助。

四、另管委會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十年以上,本年度屋頂平台、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者,得併同前項補助款申請專案補助;本項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實際修繕支出金額之1/2,其補助金額上限如下:(凡取得本項補助者,每一管委會以每五年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1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

(二)中型公寓大廈(101戶至2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5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200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

五、 本修繕補助經費如上級政府另定有補助規定,或情況特殊經 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六、 為因應豪雨災害,補助已完成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修繕(設置)防水閘門(板),每ㄧ管理委員會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萬元。

七、 各鄉鎮市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 付。

肆、作業程序:

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各項文件一式二份報本府審核後撥補助款予管委會。(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伍、執行期程:

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101年4月16日(4月15日是逢假日順延1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陸、注意事項:

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本計畫規定同意發給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涉及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時,應由申請人繳回本府撥付之補助款項並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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