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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愛寵物.愛社區
請辦理寵物登記
依社區規約第廿三條
寵物管理辦法第三項規定
有飼養寵物的住戶
請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
對於違反規定累勸不聽的住戶,
管委會將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將事證呈報主管機關處分之...
謝謝您的合作!!
樂活社區管理中心 99/04/1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以下罰鍰:
一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
所者。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