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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商恆合公司自102年9月起除聘請24小時警衛外,另聘請專職總幹事乙名,惟住戶於102年9月2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已質疑是否有聘請專職總幹事之必要,且自102年9月至12月期間,事實上每日皆無行政事務需由總幹事負責處理。
二、第一屆管委會於102年12月5日函請恆合公司辦理法定移交後,於同年月18日初次與恆合公司開會討論相關事宜,於該次會議上,管委會亦向恆合公司表示現階段似無聘請專職總幹事之必要。
三、經綜合各委員之意見後,管委會於102年12月27日向恆合公司表示自103年1月1日起暫停聘僱專職總幹事乙職。
四、未來管委會會再視本社區之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聘僱專職或兼職行政人員,或以個案委外之方式辦理本社區行政事務,以精省住戶之管理費、避免不必要之支出,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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