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路見不平
2005-09-15 00:25:42 IP:61.217.104.***
買賣技巧討論交流 》 建商施工時怎麼監督,交屋時如何品管
...如果建商對房子的保固服務拖三拉四的,消費者是否只能逆來順受?高雄縣建商公會法律顧問黃如流表示,民法債編經修正之後,有關瑕疵主張的時效,已由原來的「物交付後6個月」後,修訂為「通知瑕疵後6個月,或是物交付後5年」。 而且有關「物之瑕疵」,除了瑕疵擔保的請求權之外,消費者還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這部分的請求時限長達15年,因此建商不要以為拖過6個月或是5年之後就沒事了,應該要處理的部分還是要出面處理的...
買賣技巧討論交流 》 買厝15件不問不可的事
...7.建材與設備
使用建材如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建商多會在契約註明廠牌「或同等級之建材」,但何謂同等級建材,為避免差異過大,最好在契約上註明建材內容及保固期限範圍。通常建築主結構為15年,一般設備保固期限為1年,如果契約上沒有這項條款,可以要求建商加註...
公寓大廈管理 》 [案例]地下室停車場漏水事件
...一、若仍是建設公司保固期限內或物之瑕疵擔保期限內時,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去函(一般均用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定期催告(一般為十五日)建設公司或營造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出面負責修繕,惟建商未於催告期限出面修繕時,管委會得自行催工修繕,先由管理基金代墊,嗣持開銷單據依法訴請建商損害賠償。
二、若已逾保固期限,或已罹時效消滅,則應由管委會自行催工修繕,至於費用分擔之方式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前揭條文之規定分攤之...
公寓大廈管理 》 [FAQ]管委會如何與建設公司點交社區公設?
...二、末按所謂的保固時期,乃是雙方當事人於契約中之特別約定,因此,就此部分,應視雙方契約之約定來處理。但是在買賣契約中所謂的物之瑕疵擔保,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乃為:「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其乃是指物於交付時即存在有瑕疵之問題(如設計或施工上之瑕疵),此與保固不同。而物之瑕疵之得請求之時期,則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因此,有關漏水之問題,也是可一體適用,就算廠商尚延長保固,若此部分本身即屬物之瑕疵,亦有該法之適用...
房市新聞 》 [新聞]國宅牆赫見保麗龍,桃縣府促處理
...國宅課長莊敬權表示,經派員處理,一度以為是上面樓層的積水下滲,但實地勘查,發現這面漏水牆壁銜接兩戶住宅,研判是防水保護層處理不當,加上鋼筋位置偏離與混凝土厚度不足導致。至於剝落的外牆,縣府也認為與保固是否到期無關,也要求德昌營造公司必須修復...
建案資訊討論 》 【必看】惡商強售黑心透天厝 01/05(內有提供買方購屋注意事項)
...建築師羅仲廷聽聞此事直呼:「怎會這麼離譜!」要改善恐怕要花很多錢,因為依照建築法規,樓梯淨高需要一百九十公分,一百八十公分高的人走過去會撞到頭顯然高度不足,必須拆除重蓋\。他說,一般新成屋土木部分有三年保固期,水電器具一年保固期,在此期間都可要求建商改善,建商不理,民眾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履行。至於防火巷增建廁所則屬違建,由於是住戶委託,拆除的責任則由住戶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