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剛開完臨時區大就主委跟管理中心就公告開除一些委員, 這是在秋後算帳嗎?
發起人 turbolyf      2012-12-18 16:57:46 IP:59.124.130.***
我認為主任委員與管理中心
擅自公告解任管理委員並不合法,
原因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辭定義: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三、擅自解任委員公告第一條所述之社區規約所授權制定之內容於制定之後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何以生效?難道有某位委員隨便定一條規約說委員任職期間月薪10萬,委員就有薪水可以領?這不是貽笑大方,實不知本社區「專業的」物業公司與主任委員為何會沒有區大或管委會決議下發此公告。
四、擅自解任委員公告第二條所述之按照規定亦得不經委員會決議,是何條合法規定?各位委員皆為第一次區大依法選出,如經卻可以隨意公告解任,視區大於無物,視管委會於無物,感覺我們社區的公共事務是不需要管委會或區權人決議,真是前所未聞。
五、在臨時區大議題中過半數委員已認同並聯署委員全數改選,參與聯署的委員皆不戀棧,只求社區迅速恢復正軌,為何在開完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後就急解任某些「特定委員」?為何十三位委員中只有三、四位委員出席主委召開的會議,請所有睿智的住戶自行思考。
六、歡迎各位住戶大德一起討論。
回應者:turbolyf      2012-12-19 15:58:28 IP:59.124.192.***
回覆 turbolyf 於 2012-12-19 15:35:23 的發文內容:

好佳在本人也沒簽~~~

就是說不出啥規定才會呼巄帶過, 還扯到選罷法, 我等既不是公務員也沒拿薪水...

附上某住戶大德詢問縣府的回覆,

圖太小看不清楚, 文字附上:

管理委員解任罷免辦法釋疑
前提:
一、本社區規約明訂有管理委員的解任罷免辦法。
二、本社區規約未授權管委會訂定委員解任罷免辦法。
三、管理委員會自訂委員的解任罷免辦法,但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請問:
在以上前提下,是否可依管委會自訂的解任罷免辦法解任現任管理委員並重選之?

------------------------------------------------
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的事項,經交由本府工務局處理說明如下:

ㄧ、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有關規約之定義: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二、據此,倘社區規約明訂有管理委員的解任罷免辦法,該規約仍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生效力。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局長張文城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承辦人:陳明彥、陳明志 電話:3322101轉6113
回應者:turbolyf      2012-12-19 15:35:23 IP:59.124.130.***

好佳在本人也沒簽~~~

就是說不出啥規定才會呼巄帶過, 還扯到選罷法, 我等既不是公務員也沒拿薪水...

附上某住戶大德詢問縣府的回覆,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19 01:50:22 IP:36.224.167.***
https://picasaweb.google.com/101845568984011993576/20121216?authuser=0&feat=directlink

附上圖檔給不在社區內的區分所有權人參考!!
回應者:dodohow      2012-12-18 23:03:24 IP:36.224.167.***
電梯裡貼了公告,說A棟、L棟、K棟、E棟、F棟委員連續缺席11/16日和12/7、8、9的管委會,所以按照『竹城六本木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3次未出席且未委託者,得經委員會決議解任。條文只到以上。神奇的是公告上多了條文以外的變通方式:因杯葛會議,所以〝按規定〞亦得不經委員會決議,即當然解任委員資格。
試問:

(1)〝按規定〞是按什麼規定?

(2)『竹城六本木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的由來出自於9/16會議紀錄中,該章程已〝紙上會議〞的方式經半數委員同意通過。也就是該章程不是例會中,委員們充分討論過的東西,而是要委員自己去看一看、簽一簽,這樣合乎立法程序嗎???(好佳在本人沒簽)

(3)任何辦法條文都不能牴觸規約,這是最基本的法學常識,就如同任何法都不能牴觸憲法,而規約就是社區的憲法。
回應者:ALLEN      2012-12-18 21:32:18 IP:36.224.167.***
溯本歸源......到底是哪一條規約
授權管委會制訂組織章程及決定委員任罷免方法的權力??

規約第十二條對委員解任罷免方式寫得很清楚也沒有但書條款啊!

好神奇的社區...沒有的法規也能引用得那麼理所當然!
我是活在平行世界裡嗎?

回應者:sky124      2012-12-18 20:43:20 IP:1.34.21.***
這類的劇情...好像只有在民視看的到....
沒有想到現實生活中也有那麼可怕的人...

鄰居們...大家加油...
不能讓壞人當道啊....GOGOGO
回應者:ni      2012-12-18 19:57:51 IP:118.165.5.***

這樣子的強勢作為、強勢態度,大家都看在眼裡。
就繼續自暴其短吧
回應者:jackou0691      2012-12-18 18:46:48 IP:182.235.55.***
應盡快舉行第二次臨時區權人會議改選委員,才是目前當務之急.
回應者:jackou0691      2012-12-18 18:45:06 IP:182.235.55.***
此可訴諸使管科確認此方式之合法性.開臨時區權人會議,有警察存在,感覺到好奇怪,許多議題可靠住戶確認,一切以證據為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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