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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了!六本木社區召開臨時區大
發起人 nutslarry      2012-12-08 21:45:35 IP:36.231.251.***
12/7張貼六本木社區臨時區大公告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09 08:21:48 IP:36.224.155.***
本人和此次區大連署發起人會在今日(12/9星期日下午1點)去社區管理中心大廳詢問攸關寄發區大通知的事,關心此事的住戶也可以過來聽聽看。因為阻止召開區大太不合理了,分析如下:

(1)縣府來函說明,依法召開臨時區大的召集人為有區權資格的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都已經有7位委員連署同意開區大,任一位同意的委員都可以當召集人,所以召集人不是問題。

(2)區大開會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及通知。→→→連署發起人於12/3寄發連署書到社區管委會、縣政府、竹城建設,12/5請求辦理區大事宜,12/6委員連署過半同意....之後有心人士就一直推託時間,所以到底是誰延誤通知的時間?

(3)修訂規約委員遴選及罷免辦法和管委會的社區公共費用支付權限。被有心人士質疑【未列相關辦法,區大中如何審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可以決議「規約訂定和變更」,連管委會都要執行區權會決議的事項。所以在區大中修訂規約是名正言順。



回應者:ALLEN      2012-12-09 01:42:02 IP:36.224.64.***
嗯~
就算當天區大流會,
我們住戶也可坐下來一起來了解近來社區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為何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管委會只剩三人出席?
為何管委會議癱瘓?
為何會有半數以上委員集體請辭?
住戶發動臨時區大改選委員的理由?
是誰提議評估是否更新污水設備?
是誰提議要漲管理費?
來了解物業中心在管委會會議中扮演的角色,
是否法律常識不足屢屢誤導管委會及住戶?
是否有阻礙監委抽查財務報表會議紀錄等業務?
是否有以依法行政為由以行政程序造成住戶申請住戶規約等社區資料的不便,
也可一起來探討是否有幕後主使者。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09 00:34:11 IP:36.231.251.***
回覆 san 於 2012-12-09 00:08:03 的發文內容:
結論 ? 看不下去的住戶要配合什麼???
請務必出席12/15(六)下午2:00在大智里集會所 (地址:八德市福國北街221號)舉辦的臨時區大,雖然第一次出席率要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人(200戶),但是不管當天多少人來,都達到聚集眾人之力,反應住戶的心聲,不然偌大的社區,心裡有疑惑、苦悶要怎麼發聲?重點是...第一次區大若流會,可以用相同議題開第二次區大,門檻降為五分之ㄧ(60戶),屆時只要超過30戶,就可以把失能的管委會全部改選!!看不下去的住戶快站出來吧!!!
回應者:san      2012-12-09 00:08:03 IP:27.240.98.***
結論 ? 看不下去的住戶要配合什麼???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08 23:11:52 IP:36.231.251.***
礙於智邦圖檔限制,所以只好貼出阻撓六本木社區開區大的原文,其中最關鍵的爭議點就是管委會因公設用印造成的分裂,使住戶已經不信任了,難得住戶自發聯署開區大,已被質疑的管委會應該迴避,怎麼還有少數管委會成員還想決策區大的所有事項??那不是少數管委成員球員兼裁判,住戶永遠是輸家!!在此附上阻撓六本木社區開區大的原文如下:



因管理中心於12月6日接獲7位委員聯署之e-mail,並由監察委員及總務委員e-mail至鴻海保全,要求管理中心須立即公告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公告,經社區經理於當日晚上20:00與副主任委員協商後,委員仍堅持應立即公告,惟其中恐有適法性之問題,故基於物業公司之職責,特提出以下各點供各位委員參酌:
一、12月7日接獲縣政府來函(如附件一),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住戶規約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住戶規約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住戶規約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
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三、因翁先生所提之議題均牽涉規約之修訂及增列,故依住戶規約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出
席人數須達區分所有權人之2/3(即200戶以上),並由出席人數之3/4(即150戶以上)之同意。
四、依住戶規約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管理委員之罷免應1/2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連
署為之。
五、關於召開會議時間,場所,議題(除連署議題外)之問題,經詢問縣政府使用管理科人員,應由管
理委員會討論後,並由召集人簽核會議通知書,並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六、以下為翁先生所傳來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通知,其內容亦有需多於法規不符之處。
會議時間:民國101年12月15 日(星期六 )14:00~16:30 【應由召集人決定】
會議地點:大智里集會所 (地址:八德市福國北街221號) 【應由召集人決定】
議題:
(一) 管委會功能不彰,現任管理委員全面改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住戶規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舉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名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現任管理委員全面改選』此議題尚未經區大決議通過,如擅自將委員選舉列為議題,恐於程序不符,但倘若區大決議通過,如未將委員選舉列為議題,則將無法於本次臨時區大中選舉新任之管理委員。】
(二)修訂規約:訂定管理委員遴選及罷免辦法。【未列相關辦法,區大中如何審查?】
(三)修訂規約:訂定管委會之社區公共費用支付權限。【未列相關辦法,區大中如何審查?】
壹、召開臨時區大理由:
(一)本社區由於公設點交用印乙事,造成管委會內部分裂,乃至於互發信函、無法議事等紛亂局面,影響社區運作甚鉅。對於管委會組織功能不彰,主張現任委員全面改選,中止一切紛擾,讓社區回歸正軌。
(二)原規約中,主任委員以及管理委員的罷免辦法,應二分之ㄧ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書面連署為之。
此門檻不利於罷免不適任的主任委員以及管理委員,主張修定合宜的罷免辦法。
(三)原規約中,社區重大修繕或改良工程金額符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對於管委會能動用的支付權限尚未在區大中決議,主張明定合理的管委會之社區公共費用支付
權限,以利社區的運作。
貳、臨時區大的議程:
(一)請區分所有權人表決現任管理委員全面改選,半數以上通過立即生效。【依住戶規約第十二條
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管理委員之罷免應1/2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連署為之,故此案通過
之要件為1/2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非出席人數之1/2以上同意。】
(二)修訂管理委員遴選及罷免辦法。【依住戶規約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出席人數須達區分
所有權人之2/3(即200戶以上),並由出席人數之3/4(即150戶以上)之同意。】
(三)第一項議題「現任管理委員全面改選」經法定出席人數半數以上通過,並依照第二項議題通過
的「委員遴選辦法」,進行各棟推選新任委員,此項決議立即生效。【此項法條不知從何而來?
且已明顯違反現有之規約,請翁先生確認後再提出】
(四)訂定管委會之社區公共費用支付權限。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08 22:27:52 IP:36.231.251.***


六本木社區達70多名住戶聯署開區大『管委會功能不彰,現任委員全面改選』,管委會7位委員連署同意召開區大,縣政府來函預祝本社區的區大順利圓滿,只差最後請本社區管理中寄發掛號區大開會通知給每位區分人的步驟,尚未寄出通知,沒想到居然遭有心人士阻撓六本木社區開區大,附上圖檔,為有心人士的信件。

※請在圖檔上按右鍵,另存圖檔,才能放大看清楚!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08 22:16:01 IP:36.231.251.***
縣政府來函六本木社區,希望12/15區大順利

回應者:nutslarry      2012-12-08 22:13:24 IP:36.231.251.***
回覆 nutslarry 於 2012-12-08 21:45:35 的發文內容:
12/7張貼六本木社區臨時區大公告
六本木社區12/7張貼於各棟電梯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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