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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可以當任該棟的保全嗎?! |
發起人 尼瑪
2012-03-13 20:47:52 IP:114.36.200.*** http://www 轉貼【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住戶可以當任該棟的保全嗎?!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我們其中一名住戶,當任保全人員,一點隱私全都沒有,我是房東,他一天到晚一直詢問我的房客,房東回國了嗎?實在很擾民,已經超過保全該做的事,我有什麼辦法,要求撤換保全,第一次遇到,該棟住戶,可以當任該棟保全,真是神奇!!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條即分別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而保全即屬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是社區管委會所聘任之保全,須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者,始得任用(註一)(註二)。 至於侵害隱私部分,本案房東雖非不得試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惟「保全人員,僅一天到晚一直詢問我的房客,房東回國了嗎」,就算侵害隱私嗎?值得商權。 但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款之規定,有監督管理服務人之職務,本案保全「一天到晚一直詢問我的房客,房東回國了嗎」,確實對本案房東造成一些困擾,本案房東自得向管理委員會反應,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註解】 註一: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2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0條參照)。 註二:已經任用者,則應適法解除或終止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