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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繕以金額為唯一標準?
發起人 尼瑪      2012-03-13 20:45:14 IP:114.3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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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重大修繕以金額為唯一標準?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管委會是否有權決定,讓里辦公處布告欄設在社區的中庭公共設施上?還是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而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而且重大修繕並非以金額為唯一標準,亦可能有其他標準,所以,「讓里辦公處布告欄設在社區的中庭公共設施上」或不用支出任何費用,惟尚不得逕予認定非屬重大修繕,而仍應依該公寓大廈規約予以釐清;從而,本案題意所指「讓里辦公處布告欄設在社區的中庭公共設施上」,自有依本案公寓大廈規約先予釐清之必要。

換言之,若屬重大修繕,則須先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反之,非屬重大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並無不妥,但如不是很緊急,經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則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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