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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採公開報價但無人投標,第2次招標得否簽准採限制性招標? |
發起人 尼瑪
2012-03-13 20:43:37 IP:114.36.200.*** http://www 轉貼:【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原本採公開報價但無人投標,第2次招標得否簽准採限制性招標?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原本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但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是否可以改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來辦比價?因為本法22條第1項第1款只有限定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當中並沒有公開報價,是不是原本採公開報價但無人投標後就不能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或本法22條第1項第1款來辦理了? 【解析】 按有關此問題,從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 1項第1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觀之,固不得直接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惟筆者也曾為文「兩者均為『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性質類似,而且法顯有漏洞,非不得類推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而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函也云:「…二、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訂定招標方式者,比照中央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辦法)辦理:… (二)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上開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例如第一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洽機關擇定之二家以上優良廠商比價。但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須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可見,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已經得採限制性招標了,惟也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22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第21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等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