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尼瑪
2012-03-13 20:38:50 IP:114.36.200.***
轉貼【新聞疑義643】消磁住戶感應扣,管委會判賠!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台中市何姓男子購大樓社區房屋,因加裝鐵窗,管委會以違反規約將他進出大樓感應扣消磁,並要求拆窗復原,何男無法用屋而請求賠償,台中地院判處管委會等賠償損失。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在民國99年由法院取得中市某大樓社區法拍屋1間,欲加裝鐵窗,遭管理員阻止,經過員警協調,才順利裝好。事後,管委會以住戶設置鐵鋁窗應依法辦理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准許議決,何男違反社區規約,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拆除鐵窗,恢復原狀,否則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何男進出大樓的感應扣消磁。期限到期,管委會將感應扣消磁,何男因無法使用房屋,認為權利受侵害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請求前、後任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分別賠償期間損失,並曾報警處理,但管委會仍不願交付進出大樓感應扣。台中地院法官以住戶違反社區規約自行安裝鐵窗,管委會制止不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若將住戶大樓進出感應扣消磁,則侵害住戶的房屋所有權。台中地院民事庭依土地及建物申報等價格,估算何男使用房屋租金收益損害,判處前任管委會及委員等賠償新台幣5萬多元;而接任的管委會及委員自100年6月起至交付大樓進出感應扣為止,按月賠償6000多元,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101年1月9日報導:消磁住戶感應扣 管委會遭判賠)。
【疑義】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第197條、第216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也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是住戶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於制止不遵從時,也係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並請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而非將住戶大樓進出感應扣消磁,故意侵害住戶之房屋所有權,如有故意侵害(妨害)住戶房屋所有權之事實,被妨害的住戶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並於「民法第197條所定期間」以及「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台中地院法官以「住戶違反社區規約自行安裝鐵窗,管委會制止不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將住戶大樓進出感應扣消磁,侵害住戶的房屋所有權」之由,判處加害人(前任管委會及委員、接任的管委會及委員)賠償,尚屬有據。
所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處理公寓大廈管理事務時,就要小心慎重,並學習相關法學知識(【活的法律課】一場品嚐法學美味之旅,等著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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