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尼瑪
2011-10-28 04:40:37 IP:114.36.200.***
文章節錄: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第3600期
本期專文
投資人觀察共同基金信託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 / 賴瑩真律師 【台灣法律網】
據查,在八月初由美國引燃的債務導火線與難解的歐債議題,使得近日全球股匯市與金融市場盡皆引爆大幅震盪之同時,許多投資人反而看準基金「逢低布局」的特性,選擇此時進場購買。根據了解,在八月份時無論是定期定額扣款人數、筆數或金額均呈現同步上揚的跡象,其中扣款筆數更增加逾8,000筆,反而較六、七月份更為熱賣。
在投資人急著逢低布局的同時,除了先詳細審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了解基金特性及投資範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是否可以承受風險之外,基金的信託契約,你看過了嗎?又看懂了多少呢?
基金信託契約,為發行基金的證券投資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通常是銀行)間訂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規範基金發行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投資人間之權利義務。
在基金信託契約中,與投資人最息息相關的規範,便是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受益人即是指投資人,通常在基金信託契約的第二十七條或二十八條,會有針對「受益人會議」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只要是有關(1)修訂契約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2)更換基金發行公司;(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4)終止本契約;(5)基金發行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6)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7)其他法令、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均須召開受益人會議,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通過上面議案。
上述各種應該召開受益人會議的情況,最常發生的情形,便是「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這一項了。通常在基金運作不良,投資績效不佳或是投資風險過高的情況,基金發行公司為了使基金投資範圍可以更為靈活、廣泛,或是甚至將整個基金予以轉型,例如將債券型基金轉型為貨幣市場型基金,除了債券之外,亦可投資於貨幣市場,投資項目增加,投資手段即更為靈活,但相對的風險亦較為提高。
但國內投資人通常賣了一支基金之後,除了注意績效外,幾乎不會去注意到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是否有變更,或是投資風險遠較當初購買時來得高,與原本購買基金之理財規劃與目的背道而馳,等發生風險時,已經來不及了。
故在此建議,基金投資雖是交給專業理財人士為投資人操作,省去投資人許多時間精力與研究工作,但也因為如此,更應該要仔細注意基金之所有動態,才能掌握最新動向,及時判斷,才能避免危機。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全球金融市場大幅震盪的時刻,基金通常亦無法置身事外,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基金淨資產價值突然大幅下跌,甚至低於信託契約中所規定的最低存續規模(通常為新台幣一億元或二億元),導致此基金必須依規定終止,無法繼續經營。
基金發行公司為了阻止這種情況,通常會選擇將旗下投資性質相同的基金合併,使原本瀕臨終止的基金因合併而凈資產價值擴增,免去遭受終止的命運。原則上基金合併亦應經過受益人會議通過,然而因為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若消滅基金最近30日的淨值皆低於三億元,且存續基金之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因此就會造成,原本績效已經不好的基金,更有可能在未經過受益人會議的同意下,就被合併掉了。
雖然合併可以避免基金免去終止的命運,但被合併後的基金,必須全盤依照存續基金的運作模式來生存,因此不僅基金經理人變更,持有權數可能縮水,基金的投資範圍與內容亦與原本的不同,投資人此時更應睜大眼睛,確認自己的權益,重新規劃投資方向,才是良好的投資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