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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廠商逾期未完成合約或申報開工,機關怎麼辦?
發起人 尼瑪      2011-08-16 07:20:46 IP:114.36.216.***
轉貼: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第35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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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廠商逾期未完成合約或申報開工,機關怎麼辦?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決標後7日內要完成合約,若7日內未完成,廠商會有何罰則?合約簽訂日起10日內申報開工,若超出10日未申報,廠商會有何罰則?若於期限內申報,但因廠商資料不足或資料審核不通過而導致超出期限,是否應屬廠商責任?

【解析】

一、給付遲延之催告履行、請求違約金以及解除或終止契約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註一),他方當事人亦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註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解除或終止其契約(註三),惟非有重大事由者,解除或終止契約,則有違誠信原則。
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註四),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註五)。

本案,不論是完成合約或申報開工,給付均有確定期限(完成合約為決標後7日內;申報開工為合約簽訂日起10日內),是本案廠商如逾期未完成合約或申報開工,而且非不能給付,並係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自屬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遲延」,本案機關自得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本案廠商履行,並依約向本案廠商請求支付違約金,俟達到重大事由時,始解除或終止契約。

至於廠商若於期限內申報,但因本案廠商提供之資料不足或資料審核不通過而導致超出期限,若非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所致,自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應由廠商負給付遲延責任(惟須注意機關逾合理作業期間之天數,應不得計算,以符公平合理原則)。問題是本案僅約定「合約簽訂日起10日內申報開工」,是否「申報開工完成」則未約定,是本案廠商苟已在期間內申報開工,尚難謂違反該約定之義務,併予敘明。

二、隨著情況之進展及不同,分別或同時為「停權處分」、「不返還押標金或保證金」

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註六)。

又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情形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註七);機關亦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註八)。

是本案機關亦得隨著情況之進展及不同,分別或同時為「停權處分」、「不返還押標金或保證金」。


【註解】
註一:民法第229條第1項參照。
註二:但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0條參照。
註三:民法第254條參照。另繼續性質之債,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8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民法第250條第1項參照。
註五:民法第252條參照。
註六: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第12款參照。
註七: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參照。
註八: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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