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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與言論都必須小心謹慎
發起人 尼瑪      2011-08-04 07:05:21 IP:118.169.12.***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510&fno=34
這是綠葉山莊社區的感慨
也提醒住戶與管理中心之間的良善互動與感受
回應者:尼瑪      2011-08-04 07:21:40 IP:118.169.12.***
回覆 尼瑪 於 2011-08-04 07:14:47 的發文內容:
所以處事還須面面俱到
但管委會也有該注意的地方
不然管委會怠忽職守忽視住戶權益,未善盡管理責任!
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十三項行使權利及義務。如果管委會違反該條而怠忽職守導致社區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依法可行文主管機關要求改正及處罰.
不過管理中心
還是得進到責任
看如何有效解決住戶問題
這也不得不謹慎

回應者:尼瑪      2011-08-04 07:18:57 IP:118.169.12.***
轉貼林哲健律師部落格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2/blog-post.html

2007年12月3日星期一
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這個星期上台北電台廣播節目,向聽眾朋友講解最近因為選舉,而常常發生的恐嚇事件,我把整個節目大概的內容放進來,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看看。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Q2:像在網路上,有一些網友不是真正的想恐嚇,只是想發洩情緒,於是就在被害人網路的留言版上留言說:「某某人你有種做這些事,小心出門會發生事情」,或只是開玩笑的想嚇嚇人,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像曾有一個新聞,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限制是必須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Q5:刑法第304條的恐嚇罪和第305條強暴脅迫的強制罪有什麼差別?
A5:首先在刑度上,恐嚇罪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刑徒刑,而強制罪是三年以下有刑徒刑。再來是行為上的差別,恐嚇必須是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若是以目前的危害或暴力相加,則為強暴、脅迫,構成強制罪。例如:有一個人亮出一把刀說:「不准動!」這樣到底算是恐嚇還是強制?我有一個朋友認識一個便利商店的店員,他曾經遭遇過有人持刀搶劫,結果他去報警時,警察竟然說刀沒有架到脖子上,所以算是恐嚇取財。這個說法就完全不對了!刀子拿出來說不准動,這已經是屬於現在的危害了,刀子都已經在眼前了,還說是恐嚇,那是完全說不通的。如果沒有刀子,只是說:「不准動!不然等一下拿刀子來殺你!」這樣才可算是恐嚇。

Q6: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6: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這點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7: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7: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Q8:恐嚇和詐欺有何不同?
A8:恐嚇包含詐欺的話,當然還是恐嚇。例如:通知他人:「明天要去你家放火燒屋,識相的快點搬家!」這種惡害通知,行為人的主觀上其實只是想嚇嚇人,但就如剛才說過的,就算是開玩笑,只要是能夠嚇人的惡害通知,都是恐嚇,而且詐欺罪是屬於財產犯罪,其要件必須要取財,故單純的騙人要放火燒屋不會有詐欺的問題。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若內容已屬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如果像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你小孩在我的手上,不立刻去匯錢的話,我會殺了他!」此並非恐嚇而是詐欺,區別點在於他並沒有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如果被害人機警一些去查證的話,是可以立即從錯誤中醒悟過來的,而像恐嚇的話就沒有醒悟的情況,被害人在被恐嚇之後,會一直處在恐懼「未來將可能發生的惡害」中,例如:「不立刻去匯錢,明天我將要去抓你的小孩」。
回應者:尼瑪      2011-08-04 07:17:07 IP:118.169.12.***
轉貼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1301405

恐嚇大致分成兩種:
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應者:尼瑪      2011-08-04 07:14:47 IP:118.169.12.***
所以處事還須面面俱到
但管委會也有該注意的地方
不然管委會怠忽職守忽視住戶權益,未善盡管理責任!
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十三項行使權利及義務。如果管委會違反該條而怠忽職守導致社區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依法可行文主管機關要求改正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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