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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蘋果日報)大廈樓梯間 門口不得放踏墊 |
發起人 iamalexwu
2012-02-09 17:29:20 IP:60.251.100.*** 2/9 蘋果日報 http://tw. =========================================================== 大廈樓梯間 門口不得放踏墊 2012年 02月09日 讀者張先生問: 我目前住在社區大廈裡,大廈共四百多戶,每棟每層有四戶,有樓梯間、電梯間、還有四戶門口的共同區域,我想在自家門口放置腳踏墊,僅墊子無鞋子等其他雜物,請問是否違法?部分住戶一直咬定公共區間不得擺放私人物品,但腳踏墊沒有擋到其他人逃生動線,也不會擋到同層住戶動線,還是不能擺放的嗎? 律師林建平答: 公寓大廈之當樓層電梯間、樓梯間、走道、通道等面積,是由當層住戶所共有,即一般俗稱「小公」,所以自家門口外各樓層內的公共空間,已屬小公範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約定為專用,為法定共用部分。 踏墊恐使人滑倒 再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由於各樓層樓梯間、共同走廊屬於「小公」範圍,住戶不得據為私有,逕自擺放如鞋櫃、鞋子、傘架、腳踏車、腳踏墊等雜物,而且住戶擺放腳踏墊,也可能有使他人滑倒的危險,從法律觀點來看仍屬不得任意擺放的物品。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