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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泉灣社區向前走
發起人 V.C      2011-11-24 11:02:42 IP:202.39.244.***
住在這裡的芳鄰們,最久的應有一年半了,我們大家都有責任要讓社區向前走。
管理委員是義務職,無論如何,我還是要跟第一屆管理委員會說聲謝謝,辛苦了一年,為了社區的事物忙東忙西、犧牲假日,苦勞絕對跑不掉。
管理委員如何讓人信服,我個人認為需要避免『錢』的問題,所以提出了我的建議,請大家參閱。

刪除
第九條第八款
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修改
第九條第一款
原條例: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修改後:
當選之管理委員,自當選之刻起,即自願接受與遵守『森泉灣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自律公約』,違者可依本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目辦理。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森泉灣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自律公約

委員自律之目的:藉著本自律條款的約束,使委員之行為與處事能夠符合一般要求之水平,藉以獲得全體住戶之認同,建立委員會良好形象,使委員會各項服務與處理活動能順利推動。

一、委員應本著服務精神,一定善盡管理委員之職責,全力參與管委會之相關事務與會議,如有委員連續三次無故(重大傷病及不可抗拒之意外事故除外)缺席相關會議,即自動請辭管理委員一職與相關職務。(遲到與早退時間長達會議全程之1/2以上算缺席乙次)
二、委員所屬之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及本人所投資之機構商號(上市櫃股票除外),不得參與本社區所有案件之投標與施作,如有違反,立即請辭管理委員與相關職務。
三、委員就各項提案如涉及自身或親友關係人利益,應自動迴避,不得參與審查或評議,就迴避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表決。
四、委員對社區事務保持公正及中立,不得對特定人、事、物有歧視或優遇等情事;亦不得接受餽贈、特殊服務或其他優渥待遇。
五、委員應以身作則,嚴格遵守住戶規約及相關管理辦法,如有違規情事,同意由管理委員會會議依相關管理辦法加重裁罰。

回應者:lingin      2011-11-29 11:49:06 IP:60.250.95.***
其實我不反對支付給予委員一定之薪資以茲嘉獎其為社區所做之貢獻,但金額不宜太高,每個月給個幾千元或免除其一部分管理費,畢竟如果真的肯為社區做事,給點酬勞並不為過...
利益迴避部分是一定要有的,這可避免人謀不臧的情事發生,但除了消極的防範之外,應該要有積極的作為,如之前我說的,相關採購案件雖可委由管委會辦理,但請依照法規(建議比照政府採購法),並訂定合約方式,由財委監委監查辦理。
另外主委對外雖可代表管委會,惟其對外處理各項協商、合約等各項事由,除須由財委監委共同簽暑外,須經全體管委會表決通過始得辦理。
最後一項,建議各委員必須實際居住於本社區,以利開會、協商各項事情,如遇特殊情事無法親自參加會議時,需委託代表或以通訊方式表達意見。
小小意見敬請卓參。
回應者:小司      2011-11-24 21:29:43 IP:220.135.123.***
支持V.C提案

個人認為管委工作不輕鬆
以更高道德的自律公約,能得到更多住戶認同

不涉及利害關係
及定期參與管委會議都是必要的

另我也支持不支薪酬

但為吸引更多住戶參與管委會的工作
我建議能從公設點數贈與委員
同時也不增加社區負擔(因公設為固定支出,不因點數增多而有更多負坦)
同時增定
若有任何利於管委自身之條文,從通過之下屆施行,以免有自肥之疑


回應者:baohsin      2011-11-24 15:26:58 IP:59.125.108.***
其實有些規定要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精神,例如委員可以罷免委員這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VC所提我覺得都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的精神,其實內政部營建署都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Q&A大家可上去看就可找到要找之答案.
由於住戶很多都未曾看過這些規約,我認為管委應主動提供讓大家充分了解,之後再提出修改條文較能符合主流民意,亦不致違法造成日後訴訟.管委會可提案但不能自行決定這是最基本之觀念,管委會應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職權規定負責執行才是正道.
回應者:V.C      2011-11-24 11:39:45 IP:202.39.244.***


回應者:V.C      2011-11-24 11:36:53 IP:202.39.244.***
補充說明:
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目
經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決議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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