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baohsin
2011-11-22 15:02:56 IP:59.125.108.***
社區規範提案:
由於最近才上社區網站,不知何時社區已訂定很多規則,然而這些規定都未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因此皆無法源依據,因此無效,最近管委會又提出增修條例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早已規範不然就是侵權,牄害善意第三者,這些都違法法律原則皆屬無效,故提以下意見供大家參考。
1.故建議第二屆管委會成立後,於兩週內廣聽住戶意見及心聲,再將社區管理辦法提出並送達每位住戶逐條勾選是否同意,所有公約及管理辦法必須經3/4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及表決人數之3/4同意才算數。不是少數人訂定規章就可公告執行的。管理委員會是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所決議之規章執行,它不是立法單位也不是法院,這些必須請管理委員務必遵守。
2.另外管理委員會無權私自更或決定換社區保全及其他招商事宜,每年五百萬元的決定權要回歸所有住戶以防人謀不臧及勾結濫權。故管理委員會如有超出單筆一萬元以上(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額外支出都應由三家比價並獲住戶表決通過。
3.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必須一個月提出該年度預算及重大方針,並獲1/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方可執行。如因地震、水災及其他天然災害必須及時防治及處理者不在此限,但須於事後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費用由1/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追認。
4.參酌大汐止地區包含國泰及潤泰社區等停車位管理費建議降為300元/位,租機車位200元(刪除有汽車位者租機車車位100元之規定—因不合理),汽車停車位兼停機車(包含重機)者限停一部並酌收管理費100元,兼停腳踏車者免收費用,但必須整齊停在私有產權範圍內。
5.社區錢多了不是好事,容易被不法人士覬覦,故社區只要維持約200~250萬之結餘,結餘超過法定盈餘限額時授權管理委員會於下月份停收管理費乙次,停收基準日訂為每月第1天,停收對象為當天具產權之區分所有權人。
6.各棟信箱區應設意見箱以提供未上社區網站之住戶表達意見,此部分應由各棟委員彙整為民喉舌、服務社區。
7.管理委員會議嚴禁有代理人制。
8.管理委員連續兩次未參加管理會議及缺席累計達6次以上視同放棄管理委員資格,如因個人及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除外,但如短期間內無法視事則可建議其辭去職務,缺額由該棟第一順位後補委員接任,後補委員之任期同該屆委員之任期。
9.管理委員之罷免需由該棟區分所有權人為之,罷免連署超過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之1/2者即視同解任,不得由委員間相互提議罷免及表決。如該棟連署超過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之20%戶數時,管理委員會必須受理罷免之相關表決行政作業,完成後必需召開公聽會公佈相關結果以昭公信。
10.管理委員會支出領具須訂定防弊機制。
11.管理委員會除15名委員外建議增設兩員監察委員(非目前之監察委員),其目的在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違失及貪贓不法情事並提管理改善之道並處理住戶陳情案,並須參加管理委員會固定會議(一人參加即可),並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監察委員之所有查核管理委員會必須配合,其出任由區分所有權人推薦或選舉之,被推薦人須備相關學經歷及政見於表決前提供住戶參酌,以書面或選舉為之以最高票及次高票者當選,其辭職及罷免規定同管理委員標準之比率,罷免者為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12.推動社區景觀植栽之認養計畫,劃分認養區域由住戶認養,認養戶必須兼具除雜草、區域清掃、監督澆水或親自澆水及提出植栽計畫(每半年或一季,必須保留原有風貌),管理委員會在原本管理公司所需花費之金額內可提供認養戶植栽輔助及管理費減免,並負監督之責,其完整計畫須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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