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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發起人 Sean Wu      2011-10-23 20:49:23 IP:180.218.156.***
觀看本次管委會會議記錄
似乎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程供住戶參考
僅說明要修改規約
若這次會議準備的不是很充分
恐怕當日開會時間會拖得很長
請管委會與服務中心多了解法令與買賣契約相關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為公寓大廈的最高意思及權力機關,但因屬臨時性組織,並非常設機關,不可能就公寓大廈所有大大小小事務親為處理,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就某些共同事務或重要事項,特別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至於一般日常的事物,則交由執行機關即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為執行,並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及報告。以下即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的事項分述如下:
一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或其他類似的行為。
二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四 公寓大廈的重建及其建造執照的申請名義。
五 公寓大廈應設置的公共基金應如何繳納及如何運用等事項。
六 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的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
七 規約之訂定與修改。

另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分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有兩種方式: 一為區分有所有權人全體一致同意,另為多數決議通過,且此「多數決議通過」因計算通過決議時的比例高低不同,又可分為「特別決議」及「普通決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一致同意通過: 乃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寓大廈重建情形。
二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特別決議通過:所謂特別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三分 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始足稱之。至於須經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下列事項:(一)規約的訂定或變更。(二)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或改良。(三)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嚴重損毀、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或第三款(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情形之依須重建者。(四)住戶的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的強製出讓。(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六)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可於規約中訂定應經特別決議方式通過的事項。
三、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普通決議通過:此普通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的同意,始足稱之。換言之,凡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已有規定的事項外,均可依普通決議的方式來決定。

雖然很多事情不是少數人想不遵守就可以不遵守的,但也有很多事情不是多數人想幹麻就可以幹麻的,例如:買賣契約書附件六住戶管理規約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本社區之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停車空間使用、管理、收益之各項規定,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依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日後亦同意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變更或否決上述之規定。」,有很多事項已經規定日後不得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變更或否決的。

再次強調,請多了解這些規定,以避免表決出一些無效的決議,到時還要透過訴訟來釐清,除了耗時耗費金錢外,還破壞社區的和諧。

以上敬請酌參。
回應者:服務中心      2011-10-30 14:55:10 IP:180.218.156.***
謝謝貴 芳鄰的提醒叮嚀 這邊會特別注意盡早把區大的作業及相關資料 讓各所有權人知道 一定會讚開會10日前 完成 謝謝
回應者:Sean Wu      2011-10-30 12:41:59 IP:180.218.15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請注意須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一一通知,並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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