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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點交 |
發起人 bigcute
2011-10-09 20:21:05 IP:114.25.96.*** 必要時,是否需要選擇法律途徑,建商不要欺人太甚!! http://blo 1.管委會函文給公部門主管機關: 可讓住戶安心和瞭解管委會與建商之間的點交關係。 依照公廈條例第五十七條『起造人..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 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2.如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 關處理,主管機關依法命其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管理委員會 再會同主管機關與其辦理移交手續。 3.另可運用公廈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要求廠商負點交之 義務。理由如下:依公廈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依上述三個步驟後即可使點交程序完備,並確保管委會有關點交之義務 合法完成。 http://61.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公設點交 與管委會報備部份,不知其(法定)順序為何? (因為台中市都發處要求管委會先報備再點交,但管委會認為應該先點交後再報備) 點交與報備是兩回事.報備是身份證的取得表是妳有管理資格.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當事人能力.否則就好像偷渡客沒有身份很難見天日.報備也不影響點交.如?公設有瑕疵.更應以正式管委會身份要求改善.建商如不改善管委會應依條例第38條及民法第345條買賣--向法院提出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