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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摔傷 大樓總幹事判刑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1-07-05 11:31:46 IP:220.132.230.***
台北市文山區燦坤興隆店前設有鐵製ㄇ型鐵管拒馬,李姓顧客跨越時,跌倒摔斷鼻及拇指。台北地院認定是管委會的錯,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大樓總幹事林光中2個月,可易科6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自設ㄇ型鐵管拒馬肇禍

判決書指出,林某擔任台北市興隆路二段「花開並蒂」大樓管委會總幹事,一樓為燦坤興隆店,管委會在大樓前設置ㄇ型鐵管。95年間,鐵管遭竊,燦坤原以鐵鍊代替,但管委會認為功能不佳,自行設置長320公分、高50公分的鐵管。

98年11月22日晚間,李姓女子原本要到附近吃火鍋,跨越該鐵管時被絆倒,滿臉是血,還向旁人說「完了!這次預約火鍋吃不到了!」

李女控告林光中業務過失傷害,但林某認為,李女無法詳細說出跌倒經過,可能不是在該處跌倒。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鐵管高達50公分,管委會卻未設置警示或預防絆倒設施,導致李女跌倒,已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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