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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站10公尺內不得臨停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3-06-01 14:23:45 IP:220.134.71.***
交通部表示,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及停車,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一千二百元罰鍰,且交通執法人員也得依規定移置保管該車輛,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

立委羅淑蕾近日向行政院專案質詢表示,上月初新北市發生一起汽車違停公車停靠區造成人命死亡的不幸事件。一名不滿將汽車違規停放在公車停靠區的鐘姓男子,疑與該車駕駛發生爭執進而發生意外,該鐘姓男子被當場輾死。

鑑於汽車違規停在公車停靠區情況嚴重,不僅影響到公車行的便利與安全,更是影響用路民眾的權益以及提高等待公車民眾的用路風險。甚至,對民眾生命造成危害。基於民眾的用路安全及公車行進的便利,羅淑蕾認為,應就法制面考量對這些違規停放於公車停靠區的車輛,提高其罰則以進一步確保用路安全的保障。

交通部回覆表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明文規定,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及停車,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及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在禁止臨停處所停車)罰鍰,且該等違規行為之裁罰基準即已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另,對於違規停放於公車停靠區之車輛,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交通執法人員亦得依規定移置保管該車輛,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交通部強調,對於車輛違規停放公車停靠區之違規行為,現行條例除已明定罰鍰據以裁處外,另藉由實務執法移置保管車輛之方式,就可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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