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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起高速公路拖救服務方式與以往略有不同請用路人多加留意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3-01-17 19:40:51 IP:118.167.71.***
高速公路局已重新甄選拖救廠商辦理車輛拖救服務,並自102年起上路服務,自102年度起車輛拖救服務辦理方式,將略有變動,請用路人注意:

一、為確保用路人的權益,請用路人接受拖救服務時,撥打1968免費客服專線回報拖救車車號,以利後續追蹤管考。
二、 為配合被拖救車輛上不得載人之規定,高速公路局已公告:「執行被拖救車輛上需轉乘人員接駁任務之車輛,得於高、快速公路路肩暫停,並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不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之限制」並籲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用路人通知親友接駁或聯繫計程車提供服務,並請撥打1968向高速公路局交控中心報備。
(二)若用路人無相關聯繫管道時,請用路人洽高速公路局交控中心(撥打1968)提供計程車行之叫車聯絡電話。
(三)等待接駁時,請用路人下車至護欄外或安全處所。
(四)用路人搭乘計程車時,亦請撥打1968向高速公路局交控中心回報計程車車號,以維自身權益。
(五)如遇有少部分計程車不知本項新措施或不願上國道接駁乘客,可撥打1968洽高速公路局交控中心或國道公路警察局轄區警察隊協助處理。
(六)待時費增列1項,即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

高速公路局提醒用路人接受拖救服務時請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本項拖救服務對象為大、小型客、貨車輛,不含車輛檢修及加燃料、加水。
二、請認明特約拖救車之統一標識:車身統一噴繪為黃色,並噴有「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字樣、編號、拖救公司名稱、車號、1968宣導貼紙及「車主注意」牌等,車前擋風玻璃並貼有「高速公路拖救車輛識別證」。
三、拖救前請先索閱「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三聯單上已註明各項收費標準,請詳閱並簽認後再同意其執行拖救作業。
四、拖救後請索取三聯單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
五、若有超收費用或服務不週時,請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檢舉或申訴。
為利民眾瞭解本項拖救作業辦理方式及注意事項等,高速公路局已將相關資訊登載於該局網站

www.freeway.gov.tw

行車安全與宣導/道路救援資訊),以利民眾上網查詢。

為維行車安全,高速公路局特在此呼籲用路人注意:平時請加強車輛之保養及維護,行駛高速公路前請詳加檢查車況。此外,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後請找原廠或自己熟識的汽車修理廠檢修車輛,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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