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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樓頂漏水修繕 判住戶均攤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3-01-04 13:10:07 IP:118.167.67.***
老舊公寓3樓的楊姓女子因屋頂平台防水功能失效,造成住處漏水,請另3名住戶分擔修繕費,被以「妳家漏水不關我事」為由拒付,憤而控告3戶鄰居。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公寓樓頂平台既是住戶共用,出現漏水是所有住戶的事,應共同分擔修繕費。楊女先前已付修復漏水費用8萬4389元,因此判1、2、4樓住戶各付2萬1097元給楊女。

住中和區一間4樓公寓3樓的楊姓女子主張,公寓屋齡已有36年,她的住處自去年1月起因4樓積水滲漏,2間臥室和客廳天花板、牆壁都滲水,請4樓周姓鄰居處理卻未見改善。

她請專家鑑定,發現4樓頂的平台因年久老舊,防水功能失效而漏水,她為了盡快解決,花8萬多元修繕,事後向同公寓住戶要求共同分擔修復費用,因各樓層住戶拒絕,不得已才告各樓層的鄰居。

4樓的周姓屋主表示,他7年多前就搬離,因沒人住而申請停止供水,楊家漏水並非因他家人用水所致;去年接獲楊女要求修復,他花了18萬多元整修4樓內部並加強防水,楊家仍漏水與他無關。

1、2樓住戶則說,楊家漏水並非他們造成,楊女應該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法官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發現公寓漏水是因過於老舊,樓頂防水層已失效且裂縫甚多,以致雨水由裂縫處滲入4樓屋內,再漏至3樓。

法官認為,公寓樓頂平台屬住戶共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費用由住戶公共基金支付或由住戶分擔;楊女和另3名住戶是公寓區分所有權人,有共同管理、維護及修繕義務,要分擔修復樓頂平台漏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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