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8-29 19:31:34 IP:118.167.66.***
某知名清潔用品製造商業務司機,因天氣太熱,脫掉T恤剩下背心卸貨時,被雇主看見身上刺青,雇主以避免送貨時被客戶看到刺青觀感不佳,並要求該名業務司機做到月底,予以資遣,但雇主從未告知該司機哪裡表現不好或需改進之處,僅因身上有刺青即資遣。司機因而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容貌歧視成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新臺幣30萬元。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容貌歧視係指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廣義而言,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外在條件,故因刺青遭受不利對待,係屬廣義的容貌歧視。
謝政達進一步指出,雇主陳述資遣業務司機係因其夜間兼差影響工作表現,不過就歧會認為該公司工作規則中,並無明定不得兼差,且未提供要求勞方改善兼差的具體事證。此外,當初雇主代表解僱勞方時,也明確表示「刺青」為主因。勞工局並訪談製造商之客戶,客戶也表達,勞方穿著並無影響其觀感。因此,就歧會認定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法定事由,卻逕行終止僱傭關係,且已涉及容貌歧視裁罰30萬元,以儆效尤。
勞工局長謝政達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慮,而非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產生「就業歧視」的狀況。若勞工於求職或受僱時遭受雇主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電話: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評議就業歧視成立,即依法裁罰。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到聯合服務中心櫃檯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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